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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中家父权盛衰之历史解释——以家子地位的变化为线索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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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滕佳一 《东方法学》 CSSCI 2014年第2期51-58,共8页
家父权作为罗马家庭的权力基础,是罗马法中的重要制度。其强大而广泛的权利曾在共和时期上半叶达到鼎盛。但在古典时期,即罗马—希腊时期,家父权开始衰落: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各种特有产制度的产生所带来的财产归属主体的多元性打... 家父权作为罗马家庭的权力基础,是罗马法中的重要制度。其强大而广泛的权利曾在共和时期上半叶达到鼎盛。但在古典时期,即罗马—希腊时期,家父权开始衰落: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各种特有产制度的产生所带来的财产归属主体的多元性打破了家父对罗马家庭财产的垄断地位;另一方面,希腊主义与基督教思想的传入以及嫁资制度的演进,使罗马人逐渐对主体的财产能力有了新认识。而原本处在家父权力控制下的家子们,凭借特有产制度这一工具,在身份上获得进展,进而突破罗马家庭中仅家父唯一地具有财产支配能力这一格局。家父在罗马家庭中财产与身份两方面垄断地位的消解,导致了家父权制度的式微。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家父权 罗马家庭 特有产 家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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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利用的守成与突破——以土地经营权法律定位的检讨为中心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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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滕佳一 《交大法学》 CSSCI 2021年第1期141-154,共14页
农地家庭承包带来的分散经营的弊端,可通过在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上为新型经营主体设立土地经营权而得到克服。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创设的土地经营权,摆脱了集体成员身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束缚,有助于更大程度释放农地的财产价值。... 农地家庭承包带来的分散经营的弊端,可通过在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上为新型经营主体设立土地经营权而得到克服。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创设的土地经营权,摆脱了集体成员身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束缚,有助于更大程度释放农地的财产价值。“以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权利”应为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非土地经营权。承包地因物权性利用和债权性利用之不同,各自法律效果存在明显差异。在三权分置的结构下,土地经营权的性质应属于债权。明确土地经营权性质,不仅有利于促进土地有效利用,还能够解决农地权利群的逻辑冲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 承包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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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性质与实现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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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滕佳一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21年第1期243-262,共20页
债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作为担保客体用于“融资担保”,应为债权质权而非权利抵押权。在农地二元承包体制下,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条的“三权分置”仅适用于家庭承包场合。解释上,农户以家庭承包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虽属用益物权,但... 债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作为担保客体用于“融资担保”,应为债权质权而非权利抵押权。在农地二元承包体制下,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条的“三权分置”仅适用于家庭承包场合。解释上,农户以家庭承包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虽属用益物权,但不得用于抵押。承包方以其他方式承包获得的权利非土地经营权,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用于抵押。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农地融资,基于土地经营权质押的特殊性,在质权实现时,不能完全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第436条动产质权的规则,无法适用折价方式,其优先受偿者实质上指向土地经营权的变价款或出质人在承包地上的(可能)收益。在对第三人效力上应适用债权让与规则,并以通知债务人为对抗要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经营权 质押 抵押权 承包地“三权分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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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行使的二元模式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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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滕佳一 《北方法学》 2024年第2期62-75,共14页
我国国有自然资源立法确立了由国务院自然资源部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基本框架,并形成自然资源所有权的自然资源部代表行使和省市政府代理行使的双重机制。《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关于所有权行使方式分为中... 我国国有自然资源立法确立了由国务院自然资源部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基本框架,并形成自然资源所有权的自然资源部代表行使和省市政府代理行使的双重机制。《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关于所有权行使方式分为中央政府直接行使和地方政府代理行使的规定,亦应作如上理解。自然资源部委托省市政府代理行使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构造,在性质上非属行政委托,而与私法代理规则、用益物权原理相契合。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代表行使和代理行使两种模式虽在构成上存在差异,但效果上均适用民法意定代理规则。这不仅可以实现国有自然资源的有效利用,也能发挥地方政府能动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有自然资源所有权 代理行使 代表行使 自然资源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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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请求权体系解释论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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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滕佳一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6期49-63,共15页
作为保护所有权的一种最重要方式,返还原物请求权旨在应对所有权人(物权人)对物的占有被剥夺的情形,以救济所有权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出现的分离状态,与其他物权请求权一样,它取决于物权本身存在与否。我国《物权法》第34条并未勾勒出返还... 作为保护所有权的一种最重要方式,返还原物请求权旨在应对所有权人(物权人)对物的占有被剥夺的情形,以救济所有权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出现的分离状态,与其他物权请求权一样,它取决于物权本身存在与否。我国《物权法》第34条并未勾勒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制度全貌,从法体系观点出发,对该条的理解应当结合占有恢复关系,从而把握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法律结构和制度内涵。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返还原物请求权 所有权保护 占有 无权占有 占有恢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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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所有权的属性——基于公私分野的考察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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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滕佳一 《私法研究》 CSSCI 2016年第1期216-232,共17页
目次一、导言二、所有权属性之历史脉络三、所有权之私属性四、所有权之公属性五、结论一、导言所有权制度不但是《物权法》的核心内容,而且也是一国现实政治经济制度在民法上的集中反映。认清所有权的本质并研究其内在属性,是正确对待... 目次一、导言二、所有权属性之历史脉络三、所有权之私属性四、所有权之公属性五、结论一、导言所有权制度不但是《物权法》的核心内容,而且也是一国现实政治经济制度在民法上的集中反映。认清所有权的本质并研究其内在属性,是正确对待所有权制度的前提,也能帮助我们跳出所有权分类中'一元论'或'三分法'的争论。然而。 展开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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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时返还规则的适用 被引量:21
7
作者 滕佳一 《法学家》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40-53,192,共15页
合同无效且有给付时,《民法典》总则编第157条的“返还财产”可为物权性救济,亦可为债权性救济。尤其当合同旨在发生物权变动而未完成公示之时,成立返还原物请求权;反之,成立不当得利请求权。是否承认物权行为并不影响上述规则的适用。... 合同无效且有给付时,《民法典》总则编第157条的“返还财产”可为物权性救济,亦可为债权性救济。尤其当合同旨在发生物权变动而未完成公示之时,成立返还原物请求权;反之,成立不当得利请求权。是否承认物权行为并不影响上述规则的适用。合同类型的差异对无效后返还请求权的确定具有决定意义,其请求权依据,或系于物权法,或系于不当得利法或合同法,故第157条无法作为独立的请求权基础。返还形态上,以实物返还为原则、价值返还为补充,但当事人可就返还形态为特别约定。《民法典》合同编实现了对不当得利法的更新扩容。解释上,得利人返还的范围包括现存得利和孳息,并得考虑得利人的主观状态,若属恶意,更应返还那些本应收取却未收取的孳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无效 不当得利 原物返还 价值返还 《民法典》合同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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