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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防施工中混凝土防渗墙技术的应用分析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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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家磊 《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5年第5期123-123,共1页
近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在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基础设施建设得到了不断完善,堤防工程的施工数量也越来越多,在施工中,混凝土防渗墙施工技术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对保障堤防工程的使用效果非常有利。在堤防施工中,混凝土防渗... 近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在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基础设施建设得到了不断完善,堤防工程的施工数量也越来越多,在施工中,混凝土防渗墙施工技术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对保障堤防工程的使用效果非常有利。在堤防施工中,混凝土防渗墙技术是对施工基础进行处理的重要方法,能够更好的起到加固的作用。文章对混凝土防渗墙技术的应用进行了分析,同时,对垂直防渗墙的技术进行了介绍,希望能够更好的保证堤防工程的安全性以及稳定性,更好的保证人们的生活不受到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堤防施工 混凝土防渗墙 施工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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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堤防工程施工中软土地基的处理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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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家磊 《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5年第6期130-130,共1页
最近几年我国的水利建设工作开展的如火如荼。堤防项目作为其中非常特殊的项目,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其施工品质关乎到项目的总体品质。在建设的时候特别要注意处理好软基。笔者具体的分析了该类项目中软基的处理工作。
关键词 水利堤防 软土地基 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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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乘试驾的交通事故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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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家磊 《湘江青年法学》 2016年第1期53-69,共17页
针对涉事各方如何承担试乘试驾所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我国民法学界和各级地方法院并无统一的看法。首先,由于道路交通事故所涉主体和驾驶车辆之方式对责任的分配有重大影响,因此有必要区分单方事故与双方事故、试乘与试驾,进而类型... 针对涉事各方如何承担试乘试驾所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我国民法学界和各级地方法院并无统一的看法。首先,由于道路交通事故所涉主体和驾驶车辆之方式对责任的分配有重大影响,因此有必要区分单方事故与双方事故、试乘与试驾,进而类型化为试乘引发单方事故、试驾引发单方事故、试乘引发双方事故、试驾引发双方事故四种情形,并分别探讨各情形下的法律适用与试乘试驾者、汽车经销商的责任承担问题。其次,汽车经销商在试乘试驾活动中往往存在过错,其作为试乘试驾活动的组织者,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审核、测试义务,适车义务,提供合适的试驾场地、选择合适的试驾路线的义务,介绍、指导、防范义务和签订《试乘试驾协议》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试乘 试驾 单方事故 双方事故 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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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乘试驾的交通事故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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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家磊 《法制与经济》 2016年第8期91-93,共3页
针对试乘试驾活动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试车人、汽车经销商等相关主体如何承担责任,我国法律未予规定,司法实践观点不一。根据所涉主体之不同,可将交通事故区分为单方事故和双方事故,根据试车人体验车辆的方式不同,可区分试乘与试... 针对试乘试驾活动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试车人、汽车经销商等相关主体如何承担责任,我国法律未予规定,司法实践观点不一。根据所涉主体之不同,可将交通事故区分为单方事故和双方事故,根据试车人体验车辆的方式不同,可区分试乘与试驾,进而形成试乘引发单方和双方事故,试驾引发单方和双方事故两类情况分别予以探讨。试驾引发双方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若试驾车辆已依法投保交强险,应由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理赔,再由试驾者和汽车经销商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2条对未弥补的损失按份赔偿,若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则由汽车经销商和试驾人在应投保的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试乘 试驾 单方事故 双方事故 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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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道路妨碍通行物损害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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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家磊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6年第2期129-135,共7页
《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了公共道路妨碍通行物致人损害责任。妨碍通行物致人损害并非物件本身的瑕疵或者危险肇致他人受损,不属于物件侵权,而是行为侵权,对妨碍通行行为人应适用一般过错归责原则。鉴于一般公共道路和高速公路在危险... 《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了公共道路妨碍通行物致人损害责任。妨碍通行物致人损害并非物件本身的瑕疵或者危险肇致他人受损,不属于物件侵权,而是行为侵权,对妨碍通行行为人应适用一般过错归责原则。鉴于一般公共道路和高速公路在危险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上的不同,在公共道路管理人的过错认定上应予以区别对待:一般公共道路管理人若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等规定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即无过错,高速公路管理人则须举证尽到善良管理人义务方可免责。在责任分担问题上,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由妨碍通行行为人先行承担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责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共道路 行为侵权 过错认定 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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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门面转让费在司法适用中的问题及对策——以案例整理与分析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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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廖归 王凯杰 +1 位作者 潘家磊 马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6年第1期134-140,共7页
商铺门面转让属当前市场经济发展之常态现象,有利于活跃市场经济和资源的优化配置。然法律规范缺失,使该现象长期游离于法律之外,致使相关方利益失衡,纠纷频发。其主要争议点为商铺转让是否受法律调整和规制,以及其性质之界定上学理和... 商铺门面转让属当前市场经济发展之常态现象,有利于活跃市场经济和资源的优化配置。然法律规范缺失,使该现象长期游离于法律之外,致使相关方利益失衡,纠纷频发。其主要争议点为商铺转让是否受法律调整和规制,以及其性质之界定上学理和司法实务观点颇为混乱,极难统一,难以为法官处理此类纠纷提供明确的司法规则。商铺转让是否受法律规范和调整,以及性质的定性不应模糊化看待,而应有所区别,进行类型化分析,以实现利益平衡和个案正义。针对非空房门面转让费用的合理性问题,通过意思自治原则或者不当得利制度即可得以解决;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空房门面转让费,宜认定为是对承租人提前退出租赁关系的所得补偿,并辅之以公平、等价有偿等原则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进行调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商铺转让费 类型化 空房门面转让 非空房门面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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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占有客体范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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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家磊 《财经政法资讯》 2015年第6期16-23,共8页
准占有是指以相关财产权为客体的占有。准占有的客体范围在世界法制发展史上历经变迁,罗马法只承认用益权的准占有,中世纪时准占有客体范围扩大到身份权等一切可能的权刑,在近现代民法上准占有客体范围又回归至财产权的范围。通过梳... 准占有是指以相关财产权为客体的占有。准占有的客体范围在世界法制发展史上历经变迁,罗马法只承认用益权的准占有,中世纪时准占有客体范围扩大到身份权等一切可能的权刑,在近现代民法上准占有客体范围又回归至财产权的范围。通过梳理各项权利的特征,我国民法上准占有的客体应包括以下权利:抵押权、积极的地役权、不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债权、随主权利一同成立准占有的撤销解除权等从权利。对于知识产权扣继承权是否可成立准占有,由于知识产权信息技术的公开性使得针对知识产权之准占有无法产生权利表征和合理信赖,继承权的身份特性决定了非继承人无法通过行使该权利即取得他人信任,故此两项权利均无法成为准占有之客体。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客体范围 知识产权 现代民法 法制发展史 合理信赖 信息技术 财产权 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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