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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有粮食企业改制中金融资产的保全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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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潘晶森 《农业发展与金融》 1998年第12期54-54,共1页
彻底实现粮食企业附营业务和收储业务的分离按照国务院粮改《决定》及配套文件的要求,粮食收储企业办的附营业务必须与收储业务分开,把附营业务占用的农发行收购资金贷款分离出来,将其业务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这是实现农发行信贷资产... 彻底实现粮食企业附营业务和收储业务的分离按照国务院粮改《决定》及配套文件的要求,粮食收储企业办的附营业务必须与收储业务分开,把附营业务占用的农发行收购资金贷款分离出来,将其业务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这是实现农发行信贷资产保全的基础和前提。主要要做好以下四项工作。1、合理界定企业的收储业务和附营业务范围。收储业务指定购粮、议购粮与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油的收购、调拨、储存以及粮油进出口。附营业务指粮食企业在主营业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2、认真核定附营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目前已经独立核算的粮油加工企业、饲料企业、运输企业和其他附营业务仍独立核算,并成为独立法人;由收储企业统一核算的附营企业,必须与原企业从资产、人员机构上彻底分离,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粮食部门所属的各级粮贸公司和下岗分流人员新组建的附营企业,一律实行独立核算,成立独立法人的实体。3。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农发行 国有粮食企业 企业改制 独立法人 信贷资产 商业银行 独立核算 业务范围 粮食收储企业 四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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