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健康医疗数据已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我国健康医疗数据应用市场的爆炸式增长与健康医疗数据治理的顶层设计不完善、健康医疗数据治理的流通共享程度较低、健康医疗数据治理主体的耦合性不足等矛盾凸显,顺应信息技术发展趋势,...当前,健康医疗数据已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我国健康医疗数据应用市场的爆炸式增长与健康医疗数据治理的顶层设计不完善、健康医疗数据治理的流通共享程度较低、健康医疗数据治理主体的耦合性不足等矛盾凸显,顺应信息技术发展趋势,规范和推动健康医疗数据的治理迫在眉睫。文章以美国健康医疗数据治理标准化中《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Health Insurance Portability and Accountability Act,HIPPA)、《经济与临床健康信息技术法案》(Health Information Technology for Economic and Clinical Health,HITECH)与卫生信息交换标准(health level 7,HL7)为借鉴,提炼其政策法案及管理亮点,以期对推动我国健康医疗数据治理标准化有所助力。具体而言,从形式标准化、内容标准化和协同治理标准化三方面践行健康医疗数据治理的标准化路径,以“医疗健康机构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标准化”为目标,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展开更多
欧盟2018年颁布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第十七条规定了被遗忘权这一新型数据权利,但未对被遗忘的数据种类作出特别限制。据此规定,健康医疗数据也可以根据数据主体的要求进行删除或修改,这也...欧盟2018年颁布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第十七条规定了被遗忘权这一新型数据权利,但未对被遗忘的数据种类作出特别限制。据此规定,健康医疗数据也可以根据数据主体的要求进行删除或修改,这也是将个人对自身的健康医疗数据控制权交还给个人的体现。这种激进、强势的数据控制权如何在健康医疗领域得以适用,不仅事关我国医疗数据资源保护,而且是充分发挥健康医疗数据价值的应有之义。健康医疗数据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个人数据,不仅关系到个人隐私、信息自决等个人利益,还涉及公众知情、人类健康等公共利益。鉴于法律规定落后于数字技术的发展边界,公共卫生利益与个人利益相互博弈的实践困境,通过外部风险评估与内部分级分类相结合将被遗忘权不同程度地予以适用,找寻个人数据权利与公共卫生集体利益之间的动态平衡,并结合伦理规范层面进行被遗忘权的制度构建,不失为数据时代保护健康医疗数据的可行之道。展开更多
文摘当前,健康医疗数据已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我国健康医疗数据应用市场的爆炸式增长与健康医疗数据治理的顶层设计不完善、健康医疗数据治理的流通共享程度较低、健康医疗数据治理主体的耦合性不足等矛盾凸显,顺应信息技术发展趋势,规范和推动健康医疗数据的治理迫在眉睫。文章以美国健康医疗数据治理标准化中《健康保险流通与责任法案》(Health Insurance Portability and Accountability Act,HIPPA)、《经济与临床健康信息技术法案》(Health Information Technology for Economic and Clinical Health,HITECH)与卫生信息交换标准(health level 7,HL7)为借鉴,提炼其政策法案及管理亮点,以期对推动我国健康医疗数据治理标准化有所助力。具体而言,从形式标准化、内容标准化和协同治理标准化三方面践行健康医疗数据治理的标准化路径,以“医疗健康机构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标准化”为目标,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文摘欧盟2018年颁布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第十七条规定了被遗忘权这一新型数据权利,但未对被遗忘的数据种类作出特别限制。据此规定,健康医疗数据也可以根据数据主体的要求进行删除或修改,这也是将个人对自身的健康医疗数据控制权交还给个人的体现。这种激进、强势的数据控制权如何在健康医疗领域得以适用,不仅事关我国医疗数据资源保护,而且是充分发挥健康医疗数据价值的应有之义。健康医疗数据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个人数据,不仅关系到个人隐私、信息自决等个人利益,还涉及公众知情、人类健康等公共利益。鉴于法律规定落后于数字技术的发展边界,公共卫生利益与个人利益相互博弈的实践困境,通过外部风险评估与内部分级分类相结合将被遗忘权不同程度地予以适用,找寻个人数据权利与公共卫生集体利益之间的动态平衡,并结合伦理规范层面进行被遗忘权的制度构建,不失为数据时代保护健康医疗数据的可行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