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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释明权制度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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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侍东波
潘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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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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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01年第2期68-73,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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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普遍规定了法官的释明权。释明在权能层次上说是法官的一项职权行为,但在制度层面上讲,它又是一项有理论依据、有运作形态、有救济手段的完整的制度。借鉴国外关于释明权的规定,同时考虑到我国民事诉讼的现状,一方面法院职权过大,诉讼职权主义色彩过浓;另一方面,公民文化素质不高,诉讼意识薄弱。笔者认为,当前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在弱化法院职权的同时,应该建立和强化法官的释明制度,这种释明不仅包括消极释明,还包括积极释明,通过扩大释明权行使方式使制度设计上在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结合中寻找合理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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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释明权制度
释明权
当事人
诉讼过程
辩论主义
外分权主义
法院
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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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5.2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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