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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环境道德与环境法的双向趋同——环境道德的法律化与环境法的道德化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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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焦传岭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2007年第5期715-719,共5页
在当代环境法的发展中,有一种环境道德与环境法双向趋同的趋势,这种趋势以环境伦理的兴起与发展为现实基础,以环境道德和环境法的共生互动关系为理论依据。该趋势表现为环境道德的法律化和环境法的道德化两方面,这两方面辩证统一、构成... 在当代环境法的发展中,有一种环境道德与环境法双向趋同的趋势,这种趋势以环境伦理的兴起与发展为现实基础,以环境道德和环境法的共生互动关系为理论依据。该趋势表现为环境道德的法律化和环境法的道德化两方面,这两方面辩证统一、构成环境法治的两个阶段,但并不能因此而将这种趋势绝对化。同时还应注意其在发展中国家有特殊的表现:即更多地体现为较低层次的环境道德的法律化;此外在我国环境法治建设中,环境法的道德化更是格外重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环境道德 环境法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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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外部法律治理机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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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焦传岭 《商情》 2007年第1期56-57,共2页
内部人控制问题发生的具体原因,在于公司治理机制的不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包括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治理机制,公司内部权力机制的相互制衡必须借助于公司的外部治理,只有在外部治理机制相对完善的前提下,公司内部治理机制才能充分发挥作用... 内部人控制问题发生的具体原因,在于公司治理机制的不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包括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治理机制,公司内部权力机制的相互制衡必须借助于公司的外部治理,只有在外部治理机制相对完善的前提下,公司内部治理机制才能充分发挥作用。本文从公司外部治理的角度对如何防范和规制内部人控制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对内部人控制问题的三大外部法律治理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内部人控制 产权市场 公司控制权市场 法律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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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欺诈客户的法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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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焦传岭 《社科纵横》 2007年第8期89-90,共2页
欺诈客户仅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违反客户真实意思,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各国证券法律大多对欺诈客户的行为从法律上进行明确的界定。我国证券法律规定虽然前后有一些变化,但总体上对欺诈客户的行为界定较为详细。
关键词 欺诈 客户 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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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人拒绝作证权
4
作者 焦传岭 《社科纵横》 2007年第9期97-98,共2页
证人拒绝作证权是指在特定范围内,具有作证义务的人,基于特定身份、特定原因,依法享有的拒绝作证的权利。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国家大多对证人拒绝作证权均有法律规定,只是详略不同,我国应对证人拒绝作证权做出详细的法律规定。
关键词 证人 作证 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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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人拒绝作证权
5
作者 焦传岭 《西部法学评论》 2007年第5期38-39,共2页
证人拒绝作证权是指在特定范围内,具有作证义务的人,基于特定身份、特定原因,依法享有的拒绝作证的权利。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国家大多对证人拒绝作证权均有法律规定,只是详略不同,我国应对证人拒绝作证权做出详细的法律规定。
关键词 证人 作证 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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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组织形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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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焦传岭 《商情》 2007年第1期48-48,共1页
关键词 金融控股公司 公司组织形式 制度安排 金融混业经营 金融机构 金融体制 母公司 金融风险 金融市场 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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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大学生犯罪原因及预防
7
作者 焦传岭 《中国校外教育》 2007年第5期22-22,共1页
由于市场经济深刻地影响、塑造大学生的行为和思想,以及大学生自我价值观发生了变化等原因,大学生的犯罪趋势一直在增长,而且犯罪向多样化、智能化方向发展。要改变这种现状,就得预防大学生犯罪。预防是减少犯罪的最有利的办法,预防大... 由于市场经济深刻地影响、塑造大学生的行为和思想,以及大学生自我价值观发生了变化等原因,大学生的犯罪趋势一直在增长,而且犯罪向多样化、智能化方向发展。要改变这种现状,就得预防大学生犯罪。预防是减少犯罪的最有利的办法,预防大学生犯罪是对人才的珍惜,是对社会的责任。预防大学生犯罪,是学校的任务,也是司法机关和社会个方面的共同任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大学生 犯罪情况 原因及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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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学校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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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焦传岭 《中国校外教育》 2007年第2期30-30,共1页
目前,未成年人的犯罪率在逐年上升,恶意犯罪的情况也有抬头的趋势,这和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相对欠缺有着直接的关系,而学校又是未成年人学习知识的第一阵地,加强学校的法制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最好办法,
关键词 青少年犯罪 法制教育 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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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儿童作证资格的问题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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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焦传岭 《中国校外教育》 2007年第4期113-,共1页
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则》把民事活动中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作证行为的人的范围作了突破,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扩大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这条规定很笼统,怎样判断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 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则》把民事活动中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作证行为的人的范围作了突破,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扩大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这条规定很笼统,怎样判断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却没有具体规定,以致在司法实践中主观随意性很大。儿童作证仍然要求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态与待证事实相适应,才可以作为证人。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儿童作证 作证资格 问题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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