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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之范围与顺位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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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牛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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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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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社科纵横》
2020年第7期113-119,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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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海洋强国战略背景下中国《海洋基本法》立法宗旨及其相关问题研究”(19BFX199)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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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界定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之范围,应当基于现行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首先严格区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进而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陆上环境公益诉讼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分别给予回答。环境案件的起诉顺位也应在区分严重污染环境案件和一般污染环境案件、陆上污染环境案件和海洋污染环境案件基础上,结合我国环境案件诉讼的历史和现实,前瞻性地作出合理安排,确立相应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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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公益诉讼
原告主体资格
范围
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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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2.68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D925
[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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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国际法视野下海洋污染防治的国际立法建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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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牛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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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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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安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9年第4期48-52,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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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科学技术的进步和陆地资源的枯竭使人类对海洋的开发利用日趋频繁,开发利用过程中所发生的海洋污染事故也逐年增多,而污染给人类生产生活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使国际海洋污染防治成为当前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要想解决现有的海洋环境污染问题,预防今后可能发生的海洋环境污染,依靠现有的国际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是远远不够的,应分析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代表的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现有法律制度的不足,并基于在国际环境法领域已经确立的法律原则,探讨完善国际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的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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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海洋污染
国际合作
区域治理
法律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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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93.5
[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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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美国环境犯罪刑事执法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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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牛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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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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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年第5期38-40,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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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美国的警察、检察、法院系统具有分散性特征,联邦环境警察分属于司法部、环保署和国土安全部等,其优点是适应了打击环境犯罪的专业化、技术化的需求。我国可借鉴美国做法,赋予环境行政机关对环境犯罪的刑事调查权,或在现行的公检法体制内设置专门的环境犯罪追诉机构,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也可在现有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强化环境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的联动机制,实现优势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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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美国
环境犯罪
刑事追诉
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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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71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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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环境与健康法立法的宗旨与原则问题探讨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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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牛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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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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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年第2期114-118,128,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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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为了解决当前我国环境健康领域的诸多问题,从立法层面把我国环境健康风险控制到可接受水平,制定一部专门的环境与健康法势在必行。环境与健康法的立法宗旨与基本原则决定了立法方向和定位,也直接指导着制度的构建。立法宗旨应突出保障人民健康,立法原则应确立健康优先原则、健康风险预防为主原则、政府主导下的公众参与原则。同时,鉴于风险预防原则理论与实践上的诸多问题,环境与健康立法时不应盲目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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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环境保护法
环境与健康法
立法宗旨
环境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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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environment protection law
environment and health law
legislative purpose
environment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ecological environment c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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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1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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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污染环境罪罪过形式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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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牛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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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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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岭南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第2期88-95,102,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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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污染环境罪有其特殊性,行为人受经济利益的内心驱动,其行为往往表现出明显的负外部性特征。行为人对这种伴随性的污染环境的危害后果究竟是故意抑或过失心态,实践中做出区分的难度很大。基于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确定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下的混合过错构成要件模式,在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检察机关也不能证明行为人主观方面为故意的情形下,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可推定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为过失。这样既能坚持刑事责任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又能防止行为人以其无罪过为由逃避刑罚的制裁,更加有利于做到不枉不纵,准确打击污染环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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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罪过形式
故意
过失
混合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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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crime
criminal form
intentional
negligence
mixed fa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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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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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污染海洋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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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牛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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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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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12期52-55,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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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海洋强国战略背景下中国《海洋基本法》立法宗旨及其相关问题研究(19BFX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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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海洋环境保护不仅仅是国内问题,更是国际或者关系全人类利益的问题。完善海洋环境犯罪立法,必须体现国际公约的要求,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但借鉴并非人有我有,照抄照搬,比如重刑化的设想有悖"轻缓化"的国际刑法发展趋势,严格责任原则是对传统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彻底背离,附属刑法的立法模式与我国的立法体制和立法趋势并不吻合,增加污染海洋环境犯罪危险犯既遂形态的立法规定与我国海洋保护的现实需求也不适应。单设污染海洋环境罪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重点应明确其保护的法益、行为方式、主体的特殊性和刑罚幅度的尽可能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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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污染海洋罪
国外立法
刑法规制
构成要件
刑罚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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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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