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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应当重视对劳改生产经营管理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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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书葆
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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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河北法学》
1984年第6期23-26,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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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实行劳动改造.”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实践证明,劳动改造生产,不但是改造罪犯的有效手段,而且也具有节省国家财政开支,创造物质财富的经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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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生产经营管理
劳动改造罪犯
强劳
动生
教育改造
明管
科学文明
武器
判处死刑
受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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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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