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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口退税的一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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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军木 《财会通讯(上)》 1996年第8期42-43,共2页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出口产品的整体税负分别为9%、6%和3%,并规定了“兔、抵、退”和“先征后退”两种操作办法(两种办法的退税额是相等的)。采取“先征后退”办法时,出口产品先按规定缴纳本环节增值税,然后再按9%或6%或3%的税率退...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出口产品的整体税负分别为9%、6%和3%,并规定了“兔、抵、退”和“先征后退”两种操作办法(两种办法的退税额是相等的)。采取“先征后退”办法时,出口产品先按规定缴纳本环节增值税,然后再按9%或6%或3%的税率退税,这样就会出现出口产品实际负担的税负与所退税款不一致的现象。一种情况是本环节税负低于退税率,应退数大于应纳数,体现了鼓励出口、支持出口、优待出口的立法意图;另一种情况是本环节税负高于所退税款,应纳数大于应退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出口退税 出口产品 先征后退 立法意图 退税款 增值税 整体税负 操作办法 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 退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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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在出口内销之间分摊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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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秦格 王军木 《财会通讯(上)》 1995年第2期55-55,共1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货物既有出口,又有内销的,应单独核算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能单独核算或划分不清出口货物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关键词 进项税额 外商投资企业 企业增值税 出口货物 应交增值税 计算公式 生产成本 免税货物 相同的产品 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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