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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要以事实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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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小巨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1993年第4期49-49,共1页
青年王某是S 市棉纺厂合同制工人。因纺织厂工作三班倒比较辛苦,工作消极,但基本无违纪现象。1992年4月20日,王某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开据一星期病假条交车间班组。4月28日,王某到医院复查,初步诊断为慢性肾炎,开据病假一个月。4月29日。
关键词 仲裁委员会 慢性肾炎 合同制工人 违纪现象 通知 初步诊断 棉纺厂 纺织厂 处理意见 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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