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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性精神障碍及其刑事责任能力之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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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平铭 吴天明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94年第9期27-28,共2页
醉酒性精神障碍及其刑事责任能力之浅析王平铭,吴天明近些年,醉酒人犯罪现象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占有一定的比重,对醉酒人实施危害社会犯罪行为的惩罚的法律依据,仅见于刑法第十五条第三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但... 醉酒性精神障碍及其刑事责任能力之浅析王平铭,吴天明近些年,醉酒人犯罪现象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占有一定的比重,对醉酒人实施危害社会犯罪行为的惩罚的法律依据,仅见于刑法第十五条第三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之规定。但是,客观上由干醉酒这一现象在精神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责任能力 醉酒人犯罪 司法精神病学 病理性醉酒 危害行为 精神障碍 刑事案件 司法精神病鉴定 犯罪行为 无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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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对抢劫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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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平铭 白国珍 徐安欣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91年第2期12-13,共2页
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犯抢劫罪“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目前,对抢劫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没有统一的司法解释,审判人员普遍感到不好掌握,成为一个疑难... 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犯抢劫罪“情节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目前,对抢劫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没有统一的司法解释,审判人员普遍感到不好掌握,成为一个疑难问题。根据近些年的审判实践经验,笔者认为,以下几种情况可视为“情节严重”,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 抢劫集团的首要分子和主要实行犯。抢劫集团的首要分子是指抢劫集团中的组织者、策划者和领导者;抢劫集团的主要实行犯(即主犯)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积极实施抢劫的罪恶重大的骨干分子。抢劫集团人数较多(三人以上),有一定组织,成员基本固定,往往在较长时间里多次实施有预谋的抢劫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严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情节严重 首要分子 实行犯 没收财产 抢劫犯罪 司法解释 议对 犯罪分子 恶性交通事故 审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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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件死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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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平铭 徐安欣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94年第3期6-7,共2页
故意伤害案件死刑的适用王平铭,徐安欣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一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拘捕犯罪分子和制止犯罪... 故意伤害案件死刑的适用王平铭,徐安欣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一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拘捕犯罪分子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伤害案件 情节恶劣 犯罪分子 社会治安 犯罪行为 故意伤害罪 国家工作人员 人身危险性 犯罪情节 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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