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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绿色原则对合同解除规则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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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瞿灵敏
王忱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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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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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3年第6期85-97,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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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民法典》实施背景下新兴人格权的生成路径与保护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1CFXJ17)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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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民法典》第9条确立了绿色原则,但能否适用于合同解除案件,理论和实践均存在分歧。作为民法典社会化的产物,绿色原则平衡了生态环境保护与权利行使的关系。适用绿色原则裁判合同解除案件,可以发挥其修正合同解除规则的功能,表现为对合同解除权的扩张、限缩及对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请求权的限制。适用中存在三个误区:一是将绿色原则异化为效率原则,导致其范围的泛化;二是向绿色原则逃逸,导致合同解除规则的虚置;三是利益衡量的失衡,导致对解除权人利益的不当限制。对此,应在精准理解绿色原则内涵的基础上,厘清绿色原则的适用范围及适用顺位,避免在裁判中向绿色原则逃逸,同时对个案中适用绿色原则限制合同解除权进行合比例审查,确保绿色原则的适用符合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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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绿色原则
合同解除
意思自治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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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6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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