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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相关问题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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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植尧 《绥化学院学报》 2021年第12期32-35,共4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十一)》)修正了我国关于污染环境罪的规定。文章认为,污染环境罪的法益是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法益。污染环境罪的个罪法益是生活生产的质量权。故意或者过失均可以构成污染环境罪。对于污染环境罪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十一)》)修正了我国关于污染环境罪的规定。文章认为,污染环境罪的法益是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法益。污染环境罪的个罪法益是生活生产的质量权。故意或者过失均可以构成污染环境罪。对于污染环境罪的行为构造需要对法益进行分类讨论。而本次修正可能导致国家对于污染环境行为的严厉规制出现反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法益 故意 过失 结果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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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沤麻水的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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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植尧 郑洪熙 《水资源保护》 CAS 1991年第2期14-18,共5页
沤麻即由鲜麻皮浸入水体(通常是平原河网或池塘)经发酵——脱胶——漂洗——晒干工序而获得精麻丝的过程。每年秋季在我省的海宁、余杭、萧山、上于等县、市由这种沤麻过程中带来的水体的污染是十分严重的。沤麻水所到之处水体黑臭、溶... 沤麻即由鲜麻皮浸入水体(通常是平原河网或池塘)经发酵——脱胶——漂洗——晒干工序而获得精麻丝的过程。每年秋季在我省的海宁、余杭、萧山、上于等县、市由这种沤麻过程中带来的水体的污染是十分严重的。沤麻水所到之处水体黑臭、溶解氧为零、鱼虾死亡。这种季节性污水含哪些成份及变化机制到底如何?这是水源保护环境工作者所要探求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沤麻 环境工作者 溶解氧 平原河网 起始浓度 变化机制 采样测定 溶出物 主要阳离子 空气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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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化江流域水化学特征的数理统计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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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悦 王植尧 褚永安 《水文》 CSCD 北大核心 1991年第4期17-21,共5页
本文对昌化江流域的历年水化学分析数据进行了数理统计分析。认为该区域化学风化类型为石灰岩地区碳酸钙的溶解及硅酸盐岩地区生成高岭石的反应,它们分别是河水中Ca^(2+)、HCO_3^-及K^+、Na^+、Mg^(2+)、SO_4^(2-)、SiO_2的基本来源,其... 本文对昌化江流域的历年水化学分析数据进行了数理统计分析。认为该区域化学风化类型为石灰岩地区碳酸钙的溶解及硅酸盐岩地区生成高岭石的反应,它们分别是河水中Ca^(2+)、HCO_3^-及K^+、Na^+、Mg^(2+)、SO_4^(2-)、SiO_2的基本来源,其中石灰岩的溶解反应占据主导地位。同时对环境因素的影响作了初步探讨。本流域机械剥蚀率与化学侵蚀率之比约为2。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水化学 昌化江 流域 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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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疑难问题再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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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植尧 《西部学刊》 2021年第15期68-71,共4页
对于间接故意的概念探究,一直是刑法学界争论不休的焦点,与此相关的学说如“容忍说”“放任说”“同意说”等也是彼此碰撞。要厘清间接故意的概念,首先需要明晰间接故意的边界以及其与相近概念之区分。间接故意是故意的一种,是行为人的... 对于间接故意的概念探究,一直是刑法学界争论不休的焦点,与此相关的学说如“容忍说”“放任说”“同意说”等也是彼此碰撞。要厘清间接故意的概念,首先需要明晰间接故意的边界以及其与相近概念之区分。间接故意是故意的一种,是行为人的意志选择,是行为人不愿意放弃自身追求的目的而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的体现,认识要素与意志要素均需要具备且二者不可能完全割裂。间接故意具有未遂形态,突发性、不计后果的犯罪不属于间接故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间接故意 认识要素 意志要素 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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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河流水质污染特点及其发展趋势的展望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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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董祖德 王植尧 《水资源保护》 CAS 1989年第2期59-67,共9页
一、引言随着我省工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人口的增长,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用水量和污水排放量都在不断增加,由此造成的河流水质污染,更使我省的水资源增加了新的供需矛盾。实践证明,不少地区供水量不足,已经成为地区经济发展的主要制约条... 一、引言随着我省工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人口的增长,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用水量和污水排放量都在不断增加,由此造成的河流水质污染,更使我省的水资源增加了新的供需矛盾。实践证明,不少地区供水量不足,已经成为地区经济发展的主要制约条件,所以水质污染已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河流水质 水环境质量 污径比 污水排放量 工业废水 河长 废污水 地区经济 城镇生活污水 年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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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视域下的安乐死问题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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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植尧 《中国卫生法制》 2022年第5期67-70,共4页
被害人承诺是对该病人能否实施安乐死的最重要要素,在具有有效被害人承诺的情况下,无论是积极安乐死还是消极安乐死的行为至少不应该具有违法性。积极安乐死与消极安乐死并无刑法上的区分意义,因此也不应该将其区别对待。安乐死的“社... 被害人承诺是对该病人能否实施安乐死的最重要要素,在具有有效被害人承诺的情况下,无论是积极安乐死还是消极安乐死的行为至少不应该具有违法性。积极安乐死与消极安乐死并无刑法上的区分意义,因此也不应该将其区别对待。安乐死的“社会决定”是一个难以明晰、确切的概念。所谓的“社会决定论”看起来是在保留被害人的社会性,但是在无形之中也给被害人以枷锁。现实中几乎不可能存在某人的继续存活可以为社会带来巨大利益的情况,以所谓的社会利益强行不让病人安乐死是极端功利主义的体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被害人承诺 安乐死 医事领域 社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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