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名公证应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定形式
- 1
-
-
作者
王能春
-
出处
《政治与法律》
1987年第6期62-62,共1页
-
文摘
《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这里所说的特定形式,应包括公证。这种形式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由国家规定。凡国家作了规定的,当事人就应当依照国家规定,采用公证形式。公证作为特定形式要件,给民事法律行为带来如下变化: 第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不同。一般民事法律行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不经公证就生效。而以公证为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经公证才能生效。第二,受监督的性质和范围。
-
关键词
民事法律行为
公证
民事法律关系
法律规定
当事人
形式要件
书面形式
民法通则
口头形式
效力
-
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D0
[政治法律—政治学]
-
-
题名切忌把西方行为科学和我党的思想政治工作混为一谈
- 2
-
-
作者
王能春
王胜
-
机构
湖北省黄冈县贾届乡党委
黄州汽车蓬垫厂
-
出处
《学习与实践》
北大核心
1990年第1期57-58,共2页
-
文摘
不考虑国情,盲目应用西方行为科学,导致有的同志偏离政治方向,西方行为科学和我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究竟是什么关系?我们认为,二者绝非等同,绝不可相互取代。
-
关键词
思想政治工作
行为科学
西方
政治方向
国情
同志
-
分类号
D64
[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
-
题名论公开证明
- 3
-
-
作者
王能春
-
机构
四川省达县地区司法局
-
出处
《法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89年第3期70-74,共5页
-
文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3条规定'公证人员对本公证处所办理的公证事务,应当保守秘密。'这一规定在传统公证理论上称为'保密原则'。保密原则要求公证人员对所办理的公证事务毫无例外地保守秘密,但条例实施以来的公证实践证明,绝大部分公证事务是不需要保密的,当事人也不要求保密。随着公证为改革服务的深化,公证机关对不需保密的公证事务应实行公开证明。本文就公开证明问题作一些探讨。一、公开证明的概念和意义公开证明与不公开证明是相对而言的。不公开是指对利害关系人不公开,对群众不公开,对社会不公开。公开证明就是将知晓公证法律事实——包括经公证的法律事实和公证机关的证明行为本身——扩大到当事人以外的一定范围。公开证明的基本内容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机关证明法律事实或确认法律关系应当对社会公开,对群众公开。
-
关键词
公证程序
公证机关
公证人员
法律事实
公证工作
不公开审理
公证活动
保守秘密
公证法
公证事项
-
分类号
D9
[政治法律—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