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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合理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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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艺玶 顿彦伟 《西部学刊》 2024年第6期67-70,共4页
自199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来,实践中“知假买假、买假索赔”的行为层出不穷,针对该行为是否适用于消法保护的争论也一直持续不断。2016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第二条明确将买假索赔的行为排除... 自199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以来,实践中“知假买假、买假索赔”的行为层出不穷,针对该行为是否适用于消法保护的争论也一直持续不断。2016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第二条明确将买假索赔的行为排除于该法适用范围。现阶段针对买假索赔问题的争议主要集中于消费者的界定问题和是否有助于惩罚性赔偿功能价值实现问题。综合分析认为,买假索赔行为符合惩罚性赔偿功能定位,将其纳入消法适用范围有利于制度的规范与社会作用的实现。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知假买假 索赔 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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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垄断协议参与者司法救济可行性分析及路径选择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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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艺玶 《研究生法学》 2019年第1期78-85,共8页
反垄断私人诉讼具有补偿性、惩罚性、阻却性的功能。一方面,反垄断私人诉讼可以有效的补偿受害人所受损害,实现对私人利益的保护;另一方面,反垄断私人诉讼有助于阻吓潜在垄断行为人实施垄断行为,最终实现对竞争秩序的有效维护。赋予特... 反垄断私人诉讼具有补偿性、惩罚性、阻却性的功能。一方面,反垄断私人诉讼可以有效的补偿受害人所受损害,实现对私人利益的保护;另一方面,反垄断私人诉讼有助于阻吓潜在垄断行为人实施垄断行为,最终实现对竞争秩序的有效维护。赋予特定的纵向垄断协议参与者通过反垄断民事诉讼寻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是基于反垄断私人诉讼对公共利益维护作用的考量。为纵向垄断协议的参与者提供司法救济具备可行性。纵向垄断协议参与者除了可以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外,还可以通过提起确认无效之诉获得司法救济。在具体的救济路径选择中,参与者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之规定诉请赔偿,较之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更为合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纵向垄断协议 协议当事方 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确认无效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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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任意解除的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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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艺玶 《湘江青年法学》 2018年第1期129-146,共18页
任意解除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合同严守原则的背离,它的存在使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处于一种极度不稳定的状态。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势必会使合同一方当事人遭受不利益,依据公平原则,应对合同当事人因对方行使任意解除权所遭受的损失予以合... 任意解除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合同严守原则的背离,它的存在使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处于一种极度不稳定的状态。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势必会使合同一方当事人遭受不利益,依据公平原则,应对合同当事人因对方行使任意解除权所遭受的损失予以合理赔偿。我国《合同法》第410条明文规定了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但对于赔偿范围的规定太过笼统,致使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对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范围存在较大争议。任意解除委托合同所获的赔偿应该根据具体的合同类型予以确定。在确定赔偿范围时应考虑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任意解除权 委托合同 赔偿范围 实际损失 可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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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禁直接比较广告的合理性及规制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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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艺玶 赵邦一 《楚天法治》 2022年第23期94-96,共3页
为减少广告主之间的商誉破坏及不正当手段的竞争,我国一直对直接比较广告持有禁止的态度,禁止直接提及竞争者及其产品.但在现阶段,全面的禁止直接比较广告也存在过度干涉自由竞争、降低消费者福祉等不利效果.此外,直接比较广告在维护消... 为减少广告主之间的商誉破坏及不正当手段的竞争,我国一直对直接比较广告持有禁止的态度,禁止直接提及竞争者及其产品.但在现阶段,全面的禁止直接比较广告也存在过度干涉自由竞争、降低消费者福祉等不利效果.此外,直接比较广告在维护消费者知情权、促进市场良性运行的优势也不能忽视.当前在价值衡量之下,应该对直接比较广告的管制由禁止转为适度的允许.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直接比较广告 合理规制 合法性标准 竞争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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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协议相对人违约之救济路径选择——行政处理先行模式的证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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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艺玶 《贸大法律评论》 2019年第1期101-111,共11页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虽明确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然而单向性的诉讼模式仅赋予了相对人原告资格,对行政协议纠纷中屡现的"官告民"之诉并无规定。行政协议诉讼原告资格的恒定,对行政机关救济途径的立法保留,致...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2条虽明确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然而单向性的诉讼模式仅赋予了相对人原告资格,对行政协议纠纷中屡现的"官告民"之诉并无规定。行政协议诉讼原告资格的恒定,对行政机关救济途径的立法保留,致使理论与实践中就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的救济模式存有较大争议。行政处理先行的救济模式能够遵循《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避免相对人权益受损,亦能高度融合于现行的行政法律体系,较之其他的救济模式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协议 行政诉讼法 法律救济 行政处理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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