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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法与主观权利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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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贵松() 《财经法学》 2020年第6期98-111,共14页
对于客观法与主观权利的关系,德国行政法学重视个别主体的权利和利益,但客观法是从外侧给国家的行为设定界限,如何与主观权利在内容上关联起来,尚不清楚;法国行政法过去的主流学说重视组织的意义,仅在控制行政的手段意义上承认权利概念... 对于客观法与主观权利的关系,德国行政法学重视个别主体的权利和利益,但客观法是从外侧给国家的行为设定界限,如何与主观权利在内容上关联起来,尚不清楚;法国行政法过去的主流学说重视组织的意义,仅在控制行政的手段意义上承认权利概念,但近年来也出现了重视保护权利和解决纠纷的现象。或许可以实体法和组织法为媒介从两个过程的角度来重构主观权利:第一是客观法的论证过程,即判断什么样的利益符合客观法;第二是沟通过程,即让论证过程中考虑的各种利益在社会上得到沟通。考虑到武器对等的均衡性,对于在沟通过程中诸多主体主张并实现各种利益的法的可能性,也必须构想为主观权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保护规范 公权论 客观诉讼 论证过程 沟通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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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类型、行政行为与法律关系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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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贵松()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0年第6期168-187,共20页
行政行为既有作为措施的形式面向,更有作为规律的内容面向。行政行为的效力是针对行政行为的规律内容而言的,德国的分解性构成更有助于说明效力的界限。日本通说认为,撤销诉讼的诉讼标的是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这可分解为作为措施的行政行... 行政行为既有作为措施的形式面向,更有作为规律的内容面向。行政行为的效力是针对行政行为的规律内容而言的,德国的分解性构成更有助于说明效力的界限。日本通说认为,撤销诉讼的诉讼标的是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这可分解为作为措施的行政行为的程序违法性与作为规律的行政行为内容的实体违法性,法院审查的是行政厅是否存在根据某程序作出某内容的行政处分的权限、原告有无获得正当程序的法地位与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如此,撤销诉讼也可以被理解为关于行政行为规律的法律关系的诉讼。通过判决确认行政活动的违法性、或者私人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地位,这可谓整个行政诉讼的最小公约数。可以将这种理解一般化为行政诉讼的双层构造,即实体法关系和程序法关系与保障其实现的法律制度和请求权。诉讼类型具有一定的开放性,法院负有确定诉讼类型的责任,而不能轻易以诉讼类型错误驳回诉讼。与行政行为的两个面向相对应,行政的首次判断权也有行为和判断过程两个层面。过去的首次判断权理论以行为为基准,抑制法院在行政行为之前作出判断。但重要的应是对行政行为要件的判断,判断过程层面的首次判断权应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的联动中思考,以促进纠纷的迅速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公定力 首次判断权 撤销诉讼 禁止诉讼 课予义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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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行政法上的事实行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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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高木光 王贵松() 《师大法学》 2019年第1期123-147,共25页
一、引言如果说行政法学上的契约长期是作为"继子"[1]或"私生子"[2]而存在的,事实行为的地位也就应当说是"收养手续有疑义的养子"。[3]事实行为一词虽然在制定法上得到采用,但判例上的用法未必与其相对应... 一、引言如果说行政法学上的契约长期是作为"继子"[1]或"私生子"[2]而存在的,事实行为的地位也就应当说是"收养手续有疑义的养子"。[3]事实行为一词虽然在制定法上得到采用,但判例上的用法未必与其相对应,而学说上的处理,即应称作事实行为论者,迄今为止离确立还为时尚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事实行为 行政法学 私生子 日本行政法 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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