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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会计科目撬动的上市公司——新都酒店强制退市案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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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靓迪 《金融法苑》 2019年第1期126-141,共16页
上市23年之久的新都酒店成为2017年退市第一股。由于大股东违规担保、财务报表中减值准备存在问题等,新都酒店2013年和2014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因此,自2015年5月21日起被暂停上市。暂停上市... 上市23年之久的新都酒店成为2017年退市第一股。由于大股东违规担保、财务报表中减值准备存在问题等,新都酒店2013年和2014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因此,自2015年5月21日起被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新都酒店期望通过重整保壳,却因为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反意见而落空。三家中介机构“反水”的焦点在于“高尔夫球场”2014年的租金收入能否确认为2015年的营业收入,还是仅属于非经常性损益。本文基于对新都退市始末、会计处理的合理性,以及中介机构与深交所的法律责任的梳理和分析,认为反水后中介机构的认定确实更具说服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都酒店 强制退市 非经常性损益 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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