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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对退休条件和退休金的几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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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珠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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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劳动》
1958年第1期3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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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对“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我有以下三点具体意见。 (一)草案第二条第(三)项关于不具备退休条件应该以退职处理的规定,是符合一般情况的。但是,有一些老同志,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由于物质条件恶劣,或者由于受敌人的摧残,他们的身体健康受到了严重的损伤,或因劳致疾。如果他们因不符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退休条件而笼统地按退职处理,从情理上来说是不恰当的。我认为,对这些老同志,若经医生证明不能工作,年岁虽不到50周岁(或45周岁),最好也按退休处理。退休后生活仍有困难时,还应该给以适当的补助或照顾。 (二)草案中关于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人退休年龄的规定,对钢铁企业来说,是欠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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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退职处理
退休处理
退休条件
年满
钢铁企业
繁重体力劳动
退休待遇
革命斗争
暂行规定
生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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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G6
[文化科学—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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