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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籍点校成果的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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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甘竞圆 张怀印 《图书馆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10期24-31,共8页
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要满足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要件才能成为受保护的作品。本文对古籍点校成果的可版权性问题展开研究,旨在探寻古籍点校成果的合理保护模式。通过著作权法理分析,本文认为点校行为是满足"独"... 人类的智力劳动成果要满足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要件才能成为受保护的作品。本文对古籍点校成果的可版权性问题展开研究,旨在探寻古籍点校成果的合理保护模式。通过著作权法理分析,本文认为点校行为是满足"独"的标准的智力劳动行为,但其成果不满足"创"的高度,而且在平衡利益、促进信息自由与文化繁荣的公共政策考量下,点校成果因其表达与思想混同、还原事实(古文原意)而被著作权法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点校行为是辅助性劳动,其结果(点校本)是基于辅助工作的非创造性劳动产物。出版机构在组织点校活动过程中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等成本,因此对于点校成果及其投资者,可考虑通过邻接权制度进行保护。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独创性 利益平衡 额头流汗 作者意图 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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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与用户生成内容的版权问题治理研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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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甘竞圆 《新世纪图书馆》 CSSCI 2020年第4期51-56,84,共7页
本文基于用户生成内容存在极易与原作品版权人产生利益冲突;传统版权制度在调节用户生成内容文化产业模式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时失灵,在确权、用权、维权等各环节均存在痛点,制约着互联网文化产业的发展;现有治理模式也存在难以克服... 本文基于用户生成内容存在极易与原作品版权人产生利益冲突;传统版权制度在调节用户生成内容文化产业模式各方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时失灵,在确权、用权、维权等各环节均存在痛点,制约着互联网文化产业的发展;现有治理模式也存在难以克服的缺陷和弊端等问题,提出区块链治理模式。通过文献研究、比较研究、跨学科研究等方法,论证区块链的适用优势及其治理用户生成内容版权问题的可行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用户生成内容 版权运营 区块链 共识机制 去中心化 分布式分类账 时间戳 智能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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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出版时代纸质报纸的生存困境和数字化转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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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甘竞圆 《新闻研究导刊》 2017年第4期44-45,共2页
本文主要研究了在数字出版环境下传统纸质报纸面临的困境及其原因。目的在于通过对这一现象的研究,使传统纸质报纸通过转型走出困境,并为传统纸质报纸在数字化转型后的盈利模式提供思路。本文采用比较分析研究方法,对传统纸质报纸和数... 本文主要研究了在数字出版环境下传统纸质报纸面临的困境及其原因。目的在于通过对这一现象的研究,使传统纸质报纸通过转型走出困境,并为传统纸质报纸在数字化转型后的盈利模式提供思路。本文采用比较分析研究方法,对传统纸质报纸和数字报纸、手机新闻App进行分析,得出传统纸质报纸转型的必要性和转型的重要形式。笔者还提出了传统纸质报纸数字化转型后可使用的盈利模式,为传统纸质报纸克服经营危机提供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闻App 时效性 互动性 智能数字化 盈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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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众文化研究角度解读海外代购热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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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甘竞圆 《新闻研究导刊》 2017年第3期40-41,共2页
海外代购是近几年新兴的购物形式,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海外代购热潮现象,目的在于通过对这一现象的研究,论证海外代购是否会是传播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工具,是否是资本主义意识形态整编其他意识形态主体的新方式。笔者采用文献分析法和理论... 海外代购是近几年新兴的购物形式,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海外代购热潮现象,目的在于通过对这一现象的研究,论证海外代购是否会是传播资本主义意识形态的工具,是否是资本主义意识形态整编其他意识形态主体的新方式。笔者采用文献分析法和理论分析法对海外代购的主客体、兴起的时间点、交易的媒介进行分析,探索海外代购对于减少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商品库存、缓解其经济危机、维护资本主义主导地位的作用,从而阐明海外代购的意识形态本质——海外代购是资本主义意识形态整编其他意识形态群体的新方式,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工具。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国际性金融危机 文化霸权 炫耀性消费 符号价值 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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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归属问题研究——谁有资格放弃《阳光失了玻璃窗》的版权? 被引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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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怀印 甘竞圆 《科技与法律》 CSSCI 2019年第3期34-41,共8页
"微软(亚洲)研究院是否有资格放弃微软小冰生成的《阳光失了玻璃窗》的版权"是人工智能时代对著作权保护制度提出的新课题。对该课题的回答取决于两个问题,即《阳光失了玻璃窗》是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以及微软(亚洲)研... "微软(亚洲)研究院是否有资格放弃微软小冰生成的《阳光失了玻璃窗》的版权"是人工智能时代对著作权保护制度提出的新课题。对该课题的回答取决于两个问题,即《阳光失了玻璃窗》是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以及微软(亚洲)研究院是不是《阳光失了玻璃窗》的著作权人。人工智能虽能生成与众不同的表达,但缺乏自主产生创作思想的能力。基于此,《阳光失了玻璃窗》不应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人工智能也不应被赋予拟制法律人格,否则将颠覆私法主客体不得相互转换的原理,更违背维护人类主体地位的伦理要求。微软(亚洲)研究院也无法从职务作品制度的角度成为《阳光失了玻璃窗》的著作权人,因而也就没有资格放弃《阳光失了玻璃窗》的版权。出于激励投资和繁荣文化创作的目的,邻接权制度或可为人工智能生成物提供法律规制,但仍有待立法者根据我国国情作出安排。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 权利主体 人格 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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