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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审分立”的理论与实践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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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代奎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3年第1期67-70,共4页
近几年来,四川省法院系统在实行行政信访职能向告诉申诉审判职能转变的实践过程中,着力理顺诉讼环节中的纵横关系,疏通诉讼渠道,增强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能,强化告诉立案,坚持“立审分立”,革除“立审合一”这一弊端,尽力解决群众“告状... 近几年来,四川省法院系统在实行行政信访职能向告诉申诉审判职能转变的实践过程中,着力理顺诉讼环节中的纵横关系,疏通诉讼渠道,增强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能,强化告诉立案,坚持“立审分立”,革除“立审合一”这一弊端,尽力解决群众“告状难”的问题。对申诉案件严格实行分级管理,坚持“再审不回原审判庭处理”原则,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本文就“立审分立”谈谈我们的一些作法和体会。一、“立审合一”的弊端所谓“立审合一”就是将审查起诉,决定立案与实体审理两个诉讼阶段作一个诉讼阶段处理。这种置程序法严格的程序性而不顾的“立审合一”,不仅是对法定诉讼程序的否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理论与实践 立案 诉讼阶段 当事人 审分 人民法院 审判庭 诉讼法 四川省 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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