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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情节严重”的规范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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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卜屹 《争议解决》 2024年第3期120-129,共10页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重大损失”改为“情节严重”,即侵犯商业秘密罪由结果犯变为情节犯,因此“情节严重”代替“重大损失”成为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新的重要入罪标准。这一立法变动,既意味着本罪的入罪门槛进一步降低,也体现了立法者...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重大损失”改为“情节严重”,即侵犯商业秘密罪由结果犯变为情节犯,因此“情节严重”代替“重大损失”成为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新的重要入罪标准。这一立法变动,既意味着本罪的入罪门槛进一步降低,也体现了立法者从外部构建商业秘密市场竞争秩序的规范目的。同时也使得危害性巨大但经济损失不大或难以计算认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难以认定的问题得以解决。但是“情节严重”的适用标准仍然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晰,否则将会造成该罪适用范围的模糊不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情节严重 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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