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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变动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被引量:4
1
作者 田士永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3期65-73,共9页
《合同法》第2条界定了合同的概念,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但对于该条规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不同解释,而不同解释直接影响到《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文章首先从解释方法的选择和适用入手,认为应当坚持文义解释优先。基... 《合同法》第2条界定了合同的概念,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但对于该条规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不同解释,而不同解释直接影响到《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文章首先从解释方法的选择和适用入手,认为应当坚持文义解释优先。基于这种解释,《合同法》第2条所规定的合同变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关系,除债权关系外,还包括物权关系和身份关系。如果解释《合同法》第2条采广义合同说,民法典总则就应当规定合同的一般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合同解释 民事权利义务 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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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出卖人的处分权
2
作者 田士永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2年第3期6-9,共4页
根据《合同法》第 132条第 1款规定 ,出卖人应当具有处分权。根据《合同法》第 135条的规定 ,买卖合同是负担行为而不是处分行为 ,不需要出卖人处分权。出卖人处分权应当是对出卖人履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义务的要求。与此相适应 ,《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 132条第 1款规定 ,出卖人应当具有处分权。根据《合同法》第 135条的规定 ,买卖合同是负担行为而不是处分行为 ,不需要出卖人处分权。出卖人处分权应当是对出卖人履行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义务的要求。与此相适应 ,《合同法》第 5 1条规定的无权处分 ,涉及的也是出卖人履行转移所有权义务时的合同的要求 ,而不是对买卖合同本身的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买卖合同 出卖人 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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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性质之研究(一)
3
作者 田士永 《研究生法学》 1999年第2期22-26,共5页
一、问题的提出(一)问题的意义制定中国物权法已提上立法机关的工作日程,立法型的中国民法学研究对此自然也会颇为关注。物权法中主要是与土地相关的制度。在中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用地自然不能忽视。在这一研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问题的提出(一)问题的意义制定中国物权法已提上立法机关的工作日程,立法型的中国民法学研究对此自然也会颇为关注。物权法中主要是与土地相关的制度。在中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农业用地自然不能忽视。在这一研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引起争议,并形成"物权说"与"债权说"两种观点。通过检讨这两种观点,对剖析现行立法的不足、完善物权立法及民法学研究,均有一定作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管理法 法律性质 集体经济组织 法学研究 中国物权法 承包人 承包合同 物权说 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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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性质研究
4
作者 田士永 《研究生法学》 1999年第3期18-19,共2页
6.债权说不能成立的两项理由首先,土地承包经营权连带于联产承包,不能说明它不是独立的物权,正如抵押权连带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并不能说明抵押权不是物权一样。其次,联产承包合同签订的事实基础一般是集体与其成员,但在联产承包合同这一... 6.债权说不能成立的两项理由首先,土地承包经营权连带于联产承包,不能说明它不是独立的物权,正如抵押权连带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并不能说明抵押权不是物权一样。其次,联产承包合同签订的事实基础一般是集体与其成员,但在联产承包合同这一法律关系中,则是两个独立的平等主体,称其为"内部关系"并不妥当。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第十五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个人承包经营,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个人承包经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人 土地管理法 发包人 承包合同 联产承包 物权法定主义 抵押权 权利 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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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破产原因的立法模式
5
作者 田士永 《研究生法学》 1998年第2期36-41,共6页
一、破产原因的含义及其在破产法中的地位 (一)破产原因的含义破产原因指债务人因经济状况恶化,无法公平清偿届期债务的事实状态。因为它是法院是否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标准,故而又可称为破产界限。 (二)破产原因在破产法中的地位 1.破产... 一、破产原因的含义及其在破产法中的地位 (一)破产原因的含义破产原因指债务人因经济状况恶化,无法公平清偿届期债务的事实状态。因为它是法院是否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标准,故而又可称为破产界限。 (二)破产原因在破产法中的地位 1.破产原因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实质要件。破产开始须具备一定的实质要件(也称实体要件)和形式要件(也称程序要件)。对破产程序开始须具备的实质要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破产原因 立法模式 债务人 实质要件 企业破产法 破产程序 债权人 列举主义 破产宣告 破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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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董事的决议解任
6
作者 田士永 《研究生法学》 1997年第2期27-31,共5页
公司董事的解任一般有四种情况:甲.失格,即董事不具备董事之任职资格,此为当然解任;乙.裁判解任,即由裁判官宣告董事解任;丙.任满解任,即董事任期届满而当然解任;丁.决议解任,即有决议解任权的公司机关作出决议解任董事。其中,决议解任... 公司董事的解任一般有四种情况:甲.失格,即董事不具备董事之任职资格,此为当然解任;乙.裁判解任,即由裁判官宣告董事解任;丙.任满解任,即董事任期届满而当然解任;丁.决议解任,即有决议解任权的公司机关作出决议解任董事。其中,决议解任经常采用,极易发生纠纷,颇有探讨的必要。本文拟结合中外立法例加以比较分析,以期能有所收获。一、决议解任权的行使机关对于哪一公司机关享有决议解任董事的权利,各国立法不尽相同,大致有三种立法例: (一)股东会此为多数国家所采用。法国商事公司法第九十条规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董事会 股东大会 公司机关 股东会 公司董事 股份公司法 决议 监事会 立法例 任期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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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物权的动态性
7
作者 田士永 《研究生法学》 1996年第2期8-11,共4页
物权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罗马法就已规定了所有权、役权、地上权、永租权、典质权和抵押权,其中,所有权为自物权,后五种为他物权。罗马法并无物权概念。到中世纪注释法学派在解释罗马法时,才创造出Jus in rem这一概念。在立法上,物... 物权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罗马法就已规定了所有权、役权、地上权、永租权、典质权和抵押权,其中,所有权为自物权,后五种为他物权。罗马法并无物权概念。到中世纪注释法学派在解释罗马法时,才创造出Jus in rem这一概念。在立法上,物权概念直到1900年才首次为《德国民法典》采用。此后各国立法都将物权与债权相并列,二者构成财产权。这是以财产权在财产关系运动过程中的不同状态为标准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理论 动态性 物质资料 他物权 罗马法 债权 动态财产权 分配利用 所有权 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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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动态性研究 被引量:3
8
作者 田士永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1998年第5期34-39,共6页
物权动态性指物权本身所具有的不断运动的特性,它包括物权内部动态性与物权外部动态性。物权内部动态性指物权内部自物权与他物权相互运动的特性。物权外部动态性指物权与物权以外其他权利,主要是债权和股权的相互运动。物权动态性既... 物权动态性指物权本身所具有的不断运动的特性,它包括物权内部动态性与物权外部动态性。物权内部动态性指物权内部自物权与他物权相互运动的特性。物权外部动态性指物权与物权以外其他权利,主要是债权和股权的相互运动。物权动态性既体现了经济基础的要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 动态性 物权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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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物权的动态性
9
作者 田士永 《研究生法学》 2009年第U12期5-5,共1页
物权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罗马法就已规定了所有权、役权、地上权、永佃权、典质权和抵押权。罗马法并无物权概念。在立法上,物权概念直到1900年才首次为《德国民法典》采用。此后各国立法都将物权与债权相并列,两者构成财产权。在... 物权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罗马法就已规定了所有权、役权、地上权、永佃权、典质权和抵押权。罗马法并无物权概念。在立法上,物权概念直到1900年才首次为《德国民法典》采用。此后各国立法都将物权与债权相并列,两者构成财产权。在归纳两者区别时,认为“物权是静态财产权,其社会机能是保护标的物的永续或恒常状态,侧重财产的静态安全;而债权是动态财产权,其社会机能是超越时空障碍,获取交换的财产,侧重的是财产的动态安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概念 动态性 《德国民法典》 社会机能 财产权 法律制度 罗马法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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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学
10
作者 江平 田士永 +1 位作者 杨振山 朱庆育 《研究生法学》 2009年第U12期4-5,共2页
关键词 《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市场经济体制改革 社会经济生活 中国民法典 政治生活 社会主义 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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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理论研讨会综述 被引量:39
11
作者 田士永 王萍 《中国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1998年第4期122-126,共5页
物权行为理论研讨会综述田士永王萍1998年5月16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民商法学专业博士生导师组邀请北京地区民商法学专业导师及有关学者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举行了“物权行为理论研讨会”。出席本次会议的代表共60余人... 物权行为理论研讨会综述田士永王萍1998年5月16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民商法学专业博士生导师组邀请北京地区民商法学专业导师及有关学者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举行了“物权行为理论研讨会”。出席本次会议的代表共60余人,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和杨振...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行为理论 债权行为 法律行为 不动产物权变动 意思表示 交易安全 善意取得制度 不当得利 所有权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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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物权行为理论之辨析 被引量:34
12
作者 田士永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2期93-102,共10页
从已经公布的《物权法》立法材料来看,立法机关对于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理论问题并未在《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专门讨论;而从现有《物权法》的规定来看,《物权法》中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所有权变动的规则承认了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抽象性。
关键词 物权行为 独立性 抽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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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立法应当缓行 评《物权法草案》第九章 被引量:5
13
作者 田士永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6年第1期77-85,共9页
一、概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物权法草案》)已经公布,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该草案历经多次审议,但其第9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相关内容一直未引起立法机关重视,在标题设计、规范设计等方面存在... 一、概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以下简称《物权法草案》)已经公布,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该草案历经多次审议,但其第9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相关内容一直未引起立法机关重视,在标题设计、规范设计等方面存在不妥之处,同时存在着立法漏洞,这充分说明《物权法》立法的理论准备不足,颇值重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物权法草案》 物权立法 第九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缓行 应当 《物权法》 征求意见 社会公众 立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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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人才法治化培养的德国经验 被引量:10
14
作者 田士永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17年第4期116-130,共15页
德国法学教育受到德国联邦法、州法和大学自治法的规制,法律体制较为完整,法学教育全过程均受法律规制,实现了法治人才的法治化培养。中国法学教育面临规范文件散、规范效力低、存在法律规制空白等问题,对此可以借鉴德国法学教育经验。
关键词 德国 法学教育 法治人才 法治化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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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到底是什么?——评雅科布斯教授“物权合同存在吗?”一文 被引量:1
15
作者 田士永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5年第3期139-143,共5页
关键词 物权合同 物权行为 布斯 教授 德国民法 十九世纪 罗马法 法律史 基金会 萨维尼 中文版 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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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违背善良风俗中意思要素的分析——从泸州遗赠案开始 被引量:5
16
作者 田士永 《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 2007年第1期243-254+337,共12页
一、概说(一)泸州遗赠案'张学英依与其同居人所立遗嘱诉遗嘱人之妻蒋伦芳给付受遗赠的财产案'〔1〕发生在四川省泸州市,因此,以下简称为'泸州遗赠案'。对于该案,一审法院认为:黄永彬所立的将财产赠与原告的遗嘱,虽有真... 一、概说(一)泸州遗赠案'张学英依与其同居人所立遗嘱诉遗嘱人之妻蒋伦芳给付受遗赠的财产案'〔1〕发生在四川省泸州市,因此,以下简称为'泸州遗赠案'。对于该案,一审法院认为:黄永彬所立的将财产赠与原告的遗嘱,虽有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合法,但其对财产的处分违反了继承法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违反者,其行为无效。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泸州 规定 财产 立遗嘱 意思 风俗 违反者 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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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案例研习”的教学目的 被引量:3
17
作者 田士永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 2014年第4期77-91,共15页
一、概说尽管教育哲学可能有所不同,[1]但在任何课程都需要有明确的教学目的这一点上则没有什么争议。课程的教学目的也就是课程所欲实现的目标。没有哪门课程没有教学目的,关键在于教学目的是否明确、是否科学合理。课程教学目的决定... 一、概说尽管教育哲学可能有所不同,[1]但在任何课程都需要有明确的教学目的这一点上则没有什么争议。课程的教学目的也就是课程所欲实现的目标。没有哪门课程没有教学目的,关键在于教学目的是否明确、是否科学合理。课程教学目的决定着课程教学要素配置。教学内容的选择、教学方法的运用、教学组织结构、教学过程的设计和实施都是受教学目标指引的。合理设定教学目的,同样是'民法学案例研习'能够顺利实施的前提。本文结合笔者在中国政法大学从事'民法学案例研习'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教学 课程 案例 笔者 目的 前提 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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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中法律行为概念的学说发展
18
作者 田士永 《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 2006年第2期3-17,283,共15页
一、概说(一)问题的提出:如何理解中国民法中的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4章专门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一、概说(一)问题的提出:如何理解中国民法中的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4章专门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法通则》第54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民法通则》第84条第1句)。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事权利 民事 法律 民法 规定 民事法律 合同法 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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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自治的另一种解释——评朱庆育著《意思表示解释理论》
19
作者 田士永 《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 2005年第1期309-314+341,共7页
一、私人自治是民法基本原则诚实信用等原则在民法中颇值重视[1],但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仍然是私人自治[2],因为没有私人自治,诚实信用等问题根本无从谈起。[3]对于私人自治何以成为以及如何成为民法基本原则,传统理论基本上是从理性主... 一、私人自治是民法基本原则诚实信用等原则在民法中颇值重视[1],但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仍然是私人自治[2],因为没有私人自治,诚实信用等问题根本无从谈起。[3]对于私人自治何以成为以及如何成为民法基本原则,传统理论基本上是从理性主义的角度进行界说的,而朱庆育的《意思表示解释理论》则从解释学出发进行另外一种解释,并且表明了作者在具体问题上对私人自治的认识,颇值重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理论 民法 传统 私人 基本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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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物权编(专家建议稿)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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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永军 刘家安 +10 位作者 翟远见 田士永 刘智慧 席志国 于飞 戴孟勇 尹志强 陈汉 朱庆育 迟颖 易军 《比较法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4期174-200,共27页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物权法定】物权,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创设。第二条【分离原则、抽象原则】民事主体实施的与物权变动相关的债权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法律行为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或者未交付标的物的,...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物权法定】物权,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创设。第二条【分离原则、抽象原则】民事主体实施的与物权变动相关的债权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法律行为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或者未交付标的物的,不影响债权行为的效力。物权行为的效力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但当事人对动产物权的变动另有约定的除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不动产登记 债权行为 所有权人 抵押权人 动产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物权编 物权变动 役权 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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