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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进入审计委员会的必要性与立法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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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炜健 《吉林工商学院学报》 2024年第4期124-128,共5页
为了解决我国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困境,新修订的《公司法》首次引入了审计委员会制度,将公司的监督权由监事会转移到审计委员会。立法者考虑到职工代表在公司监督职责履行中能力有限,所以未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公司职工代... 为了解决我国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困境,新修订的《公司法》首次引入了审计委员会制度,将公司的监督权由监事会转移到审计委员会。立法者考虑到职工代表在公司监督职责履行中能力有限,所以未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只是倡导性地规定职工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本轮修订实际上压缩了公司职工的监督权,限制了职工参与公司治理全过程,不利于职工权益的保障与劳资关系的协调。所以职工代表进入审计委员会具有必要性,但是立法者应当调整审计委员会的定位,将其作为多层监督的指挥与领导机构,通过外包等形式,实现公司监督的专业化。立法者同时也应当赋予职工代表更多的监督权利,便于其履行监督职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职工代表 职工董事 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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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态修复行为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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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炜健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4年第1期64-69,共6页
学术界在传统恢复性措施的概念限制下,过分强调生态修复行为的主动性,忽略了被动生态修复行为在刑事诉讼中的存在,对生态修复行为定性时存在偏颇。基于刑事诉讼的整体框架与各阶段的功能,结合实践经验,生态修复行为应作为从宽量刑的情... 学术界在传统恢复性措施的概念限制下,过分强调生态修复行为的主动性,忽略了被动生态修复行为在刑事诉讼中的存在,对生态修复行为定性时存在偏颇。基于刑事诉讼的整体框架与各阶段的功能,结合实践经验,生态修复行为应作为从宽量刑的情节与减刑的条件,要在法律中明确生态修复行为的法律性质,在《刑事诉讼法》中进一步规范生态修复行为适用的标准与程序。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事诉讼 生态修复行为 恢复性司法 量刑 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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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现代化下消费欺诈的认定标准——基于功能主义视角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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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炜健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4年第3期24-29,共6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对消费欺诈进行明确界定,导致司法实践认定混乱,基于其独特的立法背景和目的,应当在功能主义视角下分析消费欺诈的认定标准。扩大消费欺诈惩罚范围和增强消费欺诈惩罚力度的双重功能,使消费欺诈区别于民事法律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对消费欺诈进行明确界定,导致司法实践认定混乱,基于其独特的立法背景和目的,应当在功能主义视角下分析消费欺诈的认定标准。扩大消费欺诈惩罚范围和增强消费欺诈惩罚力度的双重功能,使消费欺诈区别于民事法律与行政法规中的欺诈,应当适用“两要件说”的认定标准,通过概括加列举的方式,将消费欺诈的认定范围界定清晰。消费欺诈行为的多样性与主观过错的层次性,要求惩罚倍数具有弹性,以达成消费欺诈整体制度的协调统一。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功能主义 消费欺诈 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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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上房屋设立居住权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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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炜健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61-70,79,118,共12页
《民法典》物权编首次规定了居住权制度,通过解释论与对国家乡村振兴政策的分析,宅基地上房屋设立居住权具有合法性,有利于盘活闲置宅基地,推进乡村振兴。但在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权利结构下,为宅基地上房屋设立居住权,使居住权人获得... 《民法典》物权编首次规定了居住权制度,通过解释论与对国家乡村振兴政策的分析,宅基地上房屋设立居住权具有合法性,有利于盘活闲置宅基地,推进乡村振兴。但在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权利结构下,为宅基地上房屋设立居住权,使居住权人获得了部分宅基地使用权利,实质上使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扩张到外部,是宅基地使用权扩张的表现。依据人役权的理论发展,宅基地使用权的扩张具有合理性,是发挥宅基地经济价值的现实要求,但同时应当控制在必要的范围内。居住权以其严格的流转限制,在实现宅基地使用权进一步流转的同时,将宅基地所有权保留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是对宅基地使用权扩张的限制,也是当今宅基地使用权进一步流转的最佳方案。依据“房地一体”原则以及农村宅基地流转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宅基地上房屋居住权设立的主体、方法、客体、利益的分配方案也应当有所变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宅基地“三权分置” 居住权设立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扩张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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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疫情时代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研究——基于“三治融合”的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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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炜健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23年第1期38-42,共5页
在后疫情时代,新冠肺炎疫情对流动人口带来的冲击并没有完全消失,随着复工复产的展开,新的问题也陆续出现,流动人口的个体状态、生活需求等都发生了变化。为了应对这些变化,我国针对流动人口治安管理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从“三治融合... 在后疫情时代,新冠肺炎疫情对流动人口带来的冲击并没有完全消失,随着复工复产的展开,新的问题也陆续出现,流动人口的个体状态、生活需求等都发生了变化。为了应对这些变化,我国针对流动人口治安管理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从“三治融合”的视角来看,治理的关键在于建立能够激发社会公众参与热情的体制机制和载体。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的能力和技术都得到了巨大的提升,其依赖于全国范围内的严格防控体系,就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自身而言,并未形成一整套激发社会公众参与热情的体制机制和载体。在后疫情时代,流动人口治安管理需要创新自治主体,发挥社会组织的力量;加速数字赋能,完善自身管理模式;转变执法方式,注重跨区域协作;完善法律体系建设,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及时掌握社会需求变化,提升社会保障质量;加大宣传力度,增强与流动人口互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三治融合 后疫情时代 流动人口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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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中国建设背景下古代环境立法的梳理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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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炜健 《运城学院学报》 2023年第2期35-40,共6页
党的二十大提出,2035年我国要基本实现美丽中国的目标。在此背景下,推进现代环境立法的发展与改革变得尤为重要。现代环境立法离不开古代环境立法的经验与教训。在梳理古代环境立法的基础上,分析得出古代环境立法具有以保障经济发展为... 党的二十大提出,2035年我国要基本实现美丽中国的目标。在此背景下,推进现代环境立法的发展与改革变得尤为重要。现代环境立法离不开古代环境立法的经验与教训。在梳理古代环境立法的基础上,分析得出古代环境立法具有以保障经济发展为目的、以儒家道家思想为指导、以严厉的处罚为保障的特点,存在环境立法与经济发展不匹配、缺乏统一法律指导的问题,最终导致古代环境立法走向衰败。现代环境立法吸取古代环境立法的经验与教训,应当以强有力的惩罚作为支撑、以《环境法典》作为统一指导、以经济社会的发展作为物质基础、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法治理论作为思想基础、并以与时俱进作为环境立法的导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美丽中国建设 古代环境立法 现代环境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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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人民调解职能的定位和必要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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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炜健 《区域治理》 2021年第12期116-117,122,共3页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国家对司法所的建设和职能发挥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司法部的指导下,各地创新方式加强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但是司法所由于人员不足、体制还有待完善等原因,导致人民调解等职能弱化。在此背景下,该文章从人民调解...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国家对司法所的建设和职能发挥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司法部的指导下,各地创新方式加强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但是司法所由于人员不足、体制还有待完善等原因,导致人民调解等职能弱化。在此背景下,该文章从人民调解工作的角度,来思考司法所的定位和独立的必要性。该文章认为司法所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处于指导地位,其人民调解工作的展开形式有别于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其展开的形式除去调解纠纷还包括:建立健全规范化调解组织建设、排查摸底纠纷、引入律师进社区、培训调解技巧等。在明确司法所的地位和职能的定位基础上,本文通过分析司法所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效果、管理效率、职能的相互影响四个方面认为司法所的人民调解工作具有独立的必要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司法所 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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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治融合”理念下流动人口治安管理优化路径——以“德治”理念的应用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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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炜健 《区域治理》 2021年第11期102-104,132,共4页
“三治融合”理念最初应用于乡村治理,而后推广到整个社会治理当中,因其强大的包容性和灵活性,展现出独特的魅力和活力。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是社会治理中重要的部分,由于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自身的复杂性与基层治理资源有限性的矛盾,将“三... “三治融合”理念最初应用于乡村治理,而后推广到整个社会治理当中,因其强大的包容性和灵活性,展现出独特的魅力和活力。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是社会治理中重要的部分,由于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自身的复杂性与基层治理资源有限性的矛盾,将“三治融合”理念应用其中具有强大的优越性。现阶段流动人口治安管理领域过多强调自治和法治,对德治的重视程度不足,未将“三治”有效融合在一块。为优化德治理念在流动人口领域的应用,从而实现“三治”间的有机融合,本文认为需要深化德治与自治的融合程度,具体表现为深化自治与德治的融合程度,坚持群众路线、增强服务意识;深化德治与法治的融合程度,完善保障流动人口权益有关法律制度、完善考核奖励机制;深化“三治”间的融合程度,坚持“合”“稳”“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三治融合” 流动人口 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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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权力异化下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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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田炜健 《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 2023年第4期54-62,共9页
算法权力在劳动领域的异化,侵害了劳动者人身和财产权益。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制算法权力的异化,实践与理论研究多将重心置于事前预防与事中监管中,较少考虑事后救济。由于平台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难以认定、平台与劳动者之间... 算法权力在劳动领域的异化,侵害了劳动者人身和财产权益。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制算法权力的异化,实践与理论研究多将重心置于事前预防与事中监管中,较少考虑事后救济。由于平台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难以认定、平台与劳动者之间具有极大的不平等关系、算法技术专业性给算法监管带来的阻碍、算法权力异化下劳动者的假性自愿等困境,现阶段难以通过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管真正规制劳动领域的算法权力异化。本文建议以完善劳动者的救济路径为导向,将对劳动者的救济落实到位,使劳动者可以救济、能够救济、愿意救济,从而规制算法权力的异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算法权力异化 平台经济从业者 劳动者救济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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