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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意思联络的教义学展开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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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申屠玚玚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CSSCI 2024年第1期123-135,共13页
意思联络是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作为一种事实认知活动,是界定共犯行为性质的判断资料,不能与因果性混同。意思联络涉及法秩序对共犯行为法益侵害性的客观初步评价,建立在特定事实与犯罪关联性的基础上,具有与故意过失不同的评价内容。... 意思联络是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作为一种事实认知活动,是界定共犯行为性质的判断资料,不能与因果性混同。意思联络涉及法秩序对共犯行为法益侵害性的客观初步评价,建立在特定事实与犯罪关联性的基础上,具有与故意过失不同的评价内容。在对故意认定存在扩张倾向的司法现状下,有必要基于行为主义的要求,强调意思联络的独立地位与客观属性。我国刑法采取定罪与量刑分离的双层区分模式,并无对共同正犯的专门规定,共谋与德日刑法中的正犯性评价无关,共同正犯的结果归属应个别进行,没有必要承认共谋共同正犯概念。对意思联络的形成发挥重要作用者是共同正犯,在结果归属阶段,共同正犯与狭义共犯具有不同评价侧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意思联络 共同犯罪 行为主义 共同正犯 共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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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冒用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取财的刑法定性——以史某非法获取他人账户资金案为分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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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申屠玚玚 《刑事法判解》 2020年第2期54-77,共24页
由于法条外延的模糊性,盗窃罪与诈骗罪存在想象竞合的可能,为避免盗窃罪的广泛适用,实践中有必要减少竞合现象。基于处分意识必要说的互斥方案,将处分意识作为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但由于概念本身的含义模糊以及与直接性原则存在功能重... 由于法条外延的模糊性,盗窃罪与诈骗罪存在想象竞合的可能,为避免盗窃罪的广泛适用,实践中有必要减少竞合现象。基于处分意识必要说的互斥方案,将处分意识作为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但由于概念本身的含义模糊以及与直接性原则存在功能重叠,因此不能有效论证两罪存在互斥关系。预设的同意理论试图在传统诈骗罪的框架下使处分意识“客观化”,但必须首先处理“机器不能被骗”的法理障碍。维护和明确两罪各自的行为定型能够避免广泛竞合,对盗窃罪应坚持占有的事实属性,而对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应作一定规范化理解。欺骗行为是以特定方式“足以”造成认识错误与财产处分的行为,对此种关联性需要结合特定语境下的社会意义进行客观判断,所以并不要求作为个人心理事实的认识错误与处分意识现实存在。对于冒用他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取财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类罪名论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竞合 处分意识 诈骗罪 构成要件定型性 预设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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