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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私法自治与国家辅助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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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申有哲
卢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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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韩国忠南大学法学院
韩国民法学会
南京大学中德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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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德法学论坛》
2015年第1期67-83,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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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自治"一词来源于希腊语。不过,"私法自治"这一概念在古希腊却并不为人所知。在希腊的国家和法哲学中,个人并非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整个共同体、整个城邦的利益而存在的。个人的使命即为集体服务。在罗马,家父的自治权力与自由奠定了罗马国家与法律制度的基础。中世纪时,神的意志被认为是尘世法律的基础,自治这个概念并不为人知晓,或者仅被做狭义的解读。私法自治在近代的复兴始于对人的尊严的认可。这种人文主义的思想被格劳修斯(Grotius)运用到了法学领域,并创立了现代自然法理论。康德则将意志的自治进一步发展,并将其作为自己整个哲学体系中结构性的原则。其后,萨维尼(Savigny)将私法自治视为人类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自由和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公民"成为1896年德国民法典的"标准像"。私法自治并不仅仅是一项私法中的基本原则,更是现代法律体系的一项基本原则。私法自治的理念要求国家法通过确立辅助原则对其作出呼应。国家是为公民的利益、而非公民为了国家的利益而存在的。在对现代宪政国家的"合法化论证"中可以找到辅助原则的依据。国家辅助既是国家的任务,又为国家职能的发挥设立了界限。在基本权利的框架内,个人的行为优先于国家的行为,社会的自我规制优先于法律。私法自治这一理念在东亚的法律、社会结构及宪法中能否得以实现?在何种程度上得以实现?这些都是东亚法学研究的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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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私法自治
人的尊严
基本权利
辅助原则
宪政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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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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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大规模损害的民法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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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申有哲
潘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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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韩国忠南大学法学院
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德法学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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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德法学论坛》
CSSCI
2017年第2期239-254,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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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大规模损害(可能是由某种单一的原因或一系列同质的原因引起)的实质性特征在于受害者之众多。然而,在民法中占据主导地位的是个体损害的个别归责。因此,在传统民法关于损害赔偿的理论中,大规模损害的归责问题将在使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满足责任的因果关系及相应的举证责任分配框架下得以解决。在大规模轻微损害的案件群中,考虑到败诉风险和诉讼成本问题,受害人缺乏理性的诉讼利益促使其提起诉讼,而侵害人却因为受害人的众多而享受着可观的收益。为了有效制止企业的不正当行为,应当引入利润追缴之诉。而在真正的大规模损害中,即个人的损失相对较大时,则需要从诉讼经济的角度加以解决。要使私人权利实现便捷化、减轻审判压力,可以在程序上对个人诉讼请求“打包”统一处理,如集体诉讼或代表人诉讼。此外当然也存在法庭外的纠纷解决途径,如斡旋、调解或者仲裁。在民事责任法的框架之外还存在无法被归于任何权利主体的所谓的经济损害。就环境损害而言,存在两种规制模式:将受损害的个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扩张至恢复原状的费用,或者把纯粹的经济损害作为集体性的,即社会整体所遭受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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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规模损害
人身损害、物的损害和财产损害
责任财产储备
损害保险和责任保险集团诉讼
环境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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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Massenschaden
Personen-
Sach-und Vermogensschaden
Deckungsvorsorge
Schadens-und Haftpflichtversicherung
Verbands-und Gruppenklagen
Umweltschad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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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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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欧洲法在东亚继受翻译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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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申有哲
沈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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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韩国国立忠南大学法学专门大学院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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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德私法研究》
2013年第1期105-118,共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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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一、导论人是有语言能力的动物.将人和其他动物区分开,使人成为人的最基本前提自古以来就是语言.语言形成于10万至20万年之前,35 000年前,人的语言能力逐渐形成.[1]语言是人与人之间相互理解的一种形式,动物也可以通过声音、化学或者视觉的一些信号——也就是通过声响、气味、肢体、颜色等——进行交流.在动物的世界中,相应信号原则上是本能地确定下来的,它们无法毫无困难地与新意思或思想内容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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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使人成为人
人与人之间
相互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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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G63
[文化科学—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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