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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型化基础上的审查义务——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为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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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郑丽萍 白景兮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5期58-69,共12页
以往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划分不恰当,也未以作为义务区分为导向,导致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中判断其作为义务的偏差。以作为义务区分为导向对其类型化,单一功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按照各自不同的功能进行分类后,再通过排列... 以往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划分不恰当,也未以作为义务区分为导向,导致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中判断其作为义务的偏差。以作为义务区分为导向对其类型化,单一功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按照各自不同的功能进行分类后,再通过排列组合的方式衍生出各种综合功能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信息内容控制能力强弱不同导致作为义务有所区别,即审查义务不同。当具体案例中涉及根据其审查义务来判断是否构成该罪时,可以分析案例中所涉及的不同功能,参照单一功能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审查义务来判断综合功能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具体审查义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 不作为 类型化 审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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