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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金犯罪的界限认定问题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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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卢勤忠 盛林燕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第6期41-47,共7页
基金违规、违法只有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的程度,并且依照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时才构成基金犯罪。灰色私募基金,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挪用社保基金行为可根据犯罪主体不同作出不同定性。基金"老鼠仓"犯罪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基金违规、违法只有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的程度,并且依照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时才构成基金犯罪。灰色私募基金,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挪用社保基金行为可根据犯罪主体不同作出不同定性。基金"老鼠仓"犯罪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并不完全相同。网络基金诈骗犯罪应根据有无采用集资或传销方式予以不同处理。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金犯罪 私募基金 社保基金 老鼠仓 网络基金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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