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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危险犯处罚范围的司法限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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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相吉江 《天津法学》 2020年第1期62-67,共6页
抽象危险犯的“危险”来自于类型化的行为本身,是法律拟制的危险,刑法以修正案的形式大量增设抽象危险犯在保护法益的同时也冲击了我国传统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二元处罚体制,与刑法的谦抑性存在一定冲突,潜在着不当限制公民自由的危险。... 抽象危险犯的“危险”来自于类型化的行为本身,是法律拟制的危险,刑法以修正案的形式大量增设抽象危险犯在保护法益的同时也冲击了我国传统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二元处罚体制,与刑法的谦抑性存在一定冲突,潜在着不当限制公民自由的危险。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出罪及允许反证的做法在理论上均存在难以自洽之处;对构成要件进行解释时,应坚持以具体犯罪保护的法益为指导进行实质解释,将不具有刑事可罚性的行为排除于构成要件之外;根据责任主义原则,认定犯罪时要重视对行为人主观方面事实的考察,防止因客观归罪导致抽象危险犯处罚范围的不当扩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抽象危险犯 限制 实质解释 责任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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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中间人进行斡旋受贿的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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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相吉江 《中国检察官》 2017年第16期58-59,共2页
一、基本案情某市房管局局长甲接受乙的请托并收受乙的财物后,利用自己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该市一房地产公司总经理丙(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给该市某区消防局局长丁打招呼,由于丁和丙是同学兼老乡关系,碍于情面,丁利用本人的... 一、基本案情某市房管局局长甲接受乙的请托并收受乙的财物后,利用自己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该市一房地产公司总经理丙(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给该市某区消防局局长丁打招呼,由于丁和丙是同学兼老乡关系,碍于情面,丁利用本人的职务行为为乙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斡旋受贿 中间人 国家工作人员 房地产公司 不正当利益 便利条件 职务行为 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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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抽象危险犯处罚范围的若干思考
3
作者 相吉江 《天津检察》 2018年第2期15-18,共4页
抽象危险犯的“危险”来自于类型化行为本身,是法律拟制的危险。刑法修正案大量增设抽象危险犯,在保护法益的同时也冲击了传统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二元处罚体制,与刑法谦抑性存在一定冲突,潜在着不当限制公民自由的危险。解释构成要... 抽象危险犯的“危险”来自于类型化行为本身,是法律拟制的危险。刑法修正案大量增设抽象危险犯,在保护法益的同时也冲击了传统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二元处罚体制,与刑法谦抑性存在一定冲突,潜在着不当限制公民自由的危险。解释构成要件时,应坚持以具体保护的法益为指导进行实质解释,将不具有刑事可罚性的行为排除;根据责任主义原则,认定犯罪时要重视对行为人主观方面事实的考察,防止因客观归罪导致抽象危险犯处罚范围的不当扩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抽象危险犯 司法限制 实质解释 责任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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