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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取得时效制度的存在理由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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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矢泽久纯
刘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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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日本北九州大学法学部
厦门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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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7年第2期128-134,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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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中日两国民法关于时效的规定存在若干差异,日本民法有取得时效的规定,而中国民法则无。笔者对日本民法上取得时效制度的存在理由进行了探究,并得出如下结论:以"所有人"的意思对实际占有、管理的标的物进行维护和管理的占有人,因其对财物进行了有效的利用,从而因取得时效而取得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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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日本民法
取得时效
消灭时效
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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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Japanese Civil Law
Acquisitive Prescription
Extinctive Prescription
Pr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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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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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无偿行为善意取得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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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伟群
矢泽久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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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日本法研究中心
北九州市立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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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政法学刊》
2020年第4期34-42,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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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支付对价是善意取得的要件之一。可是,日本民法中因没有明文规定有偿取得作为善意取得成立之要件,为此学界有不同的见解。其中多数说认为,即使第三人与占有人之间的交易是无偿的,善意取得依然可以成立。与此相对,奥地利民法和中国物权法中均明确规定将有偿性作为善意取得的要件,且善意取得成立的前提是必须有偿的同时,又派生出了一系列新问题,例如,善意第三人是否必须对占有人实际支付对价、能否将不合理的价格也理解为有偿、可否要求全部支付合同中订立的金额,以及当支付价款与交付标的物的时间发生差异时,应在哪个时间点考察要求第三人必须善意,以上这些设问均在日、中、奥三国法律的比较研究中一一探明,并找出其合理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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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无偿行为
善意取得
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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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Gratuitous Behavior
Bona Fide Acquisition
Negotiable Instruments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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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F5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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