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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人工智能应用的法律挑战及其治理 被引量:9
1
作者 石佳友 徐靖仪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24年第2期91-103,共13页
医疗人工智能的高效性和先进性对公共卫生和医疗保健领域的技术创新产生了深刻影响。医疗人工智能有望使公民更好地享有健康权,并对整个公共卫生领域带来裨益,但同时也需注意医疗人工智能的发展速度远超对其监管框架的部署规划,会对个... 医疗人工智能的高效性和先进性对公共卫生和医疗保健领域的技术创新产生了深刻影响。医疗人工智能有望使公民更好地享有健康权,并对整个公共卫生领域带来裨益,但同时也需注意医疗人工智能的发展速度远超对其监管框架的部署规划,会对个人权利和公共健康构成严重挑战,亟需法律作出相应回应。从相关当事人的尊严和自主性的保护、健康数据处理中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医疗人工智能应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问责制度和归责原则等方面分析了医疗人工智能应用的法律挑战,并从明确医疗人工智能的治理原则,建立包含硬法和软法在内的初步立法框架,构建科学、合理、高效的监管体制等角度构思了我国医疗人工智能的治理框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人工智能 自主性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 公平性和透明度 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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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争议反思与实践重构
2
作者 石佳友 康令煊 《学习与探索》 北大核心 2024年第9期70-83,F0002,共15页
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问题牵涉伦理、政治、文化等多个维度。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形成了“人说”“物说”“中间体说”三种观点。“人说”以潜能论为理论基点,主张冷冻胚胎为“法律上的人”,与我国现实情况不合,与民法法理相悖,且会对辅助... 冷冻胚胎的法律地位问题牵涉伦理、政治、文化等多个维度。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形成了“人说”“物说”“中间体说”三种观点。“人说”以潜能论为理论基点,主张冷冻胚胎为“法律上的人”,与我国现实情况不合,与民法法理相悖,且会对辅助生殖行业产生重大危害。而“物说”会导致工具主义的生命观,为违法行为或越轨研究提供狡辩依据。“人格物说”“伦理物说”等“物说”的衍生学说则在概念范畴与法律适用逻辑上存在固有缺陷。应采“中间体说”以克服“人说”与“物说”的不足,消解冷冻胚胎固有的主客二重性与传统民法“人—物两分”的框架间存在的张力。冷冻胚胎具有特殊的道德地位,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特殊存在”,有发育成人的潜能,但若不植入母体则永远无法发育成人。夫妻双方基于平等的生育权共同享有对冷冻胚胎的处置权,处理冷冻胚胎处置纠纷时,若有事前协议,一般应以事前协议作为依据;若无事前协议或协议不能履行,应以利益衡量作为方法;并应始终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违背伦理道德作为准则。对于冷冻胚胎利益保护纠纷,则应区分问题类型,分别探讨处理逻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冷冻胚胎 法律地位 “中间体说” 潜能论 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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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法律治理的国际经验与中国模式
3
作者 石佳友 曾佳 《学术界》 北大核心 2024年第3期53-64,共12页
全球生物科技变革给人类、动植物健康和生态环境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引发了生物安全治理挑战。各国不断调整现有政策,以适应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实现国际公约基本精神、国家生物技术发展政策、法律治理框架的有机结合。中国努力应对不断... 全球生物科技变革给人类、动植物健康和生态环境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引发了生物安全治理挑战。各国不断调整现有政策,以适应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实现国际公约基本精神、国家生物技术发展政策、法律治理框架的有机结合。中国努力应对不断增长的内部技术需求和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加快改进完善法律和监管框架的进程,但仍存在在法规的特殊性、针对性、全面性和过度概括性之间保持平衡,在生物安全治理与生物科技创新发展之间保持平衡等困境。生物安全治理需从分裂的孤岛转变为国家权力与社会力量的多主体、多层次协同治理,软法与硬法相结合,构建多层次法律框架,促进公众参与和行业自律,构建多层次治理体系。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生物安全 生物安保 法律治理 协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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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健康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私法进路--以人格利益保护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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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佳友 甄富坤 《医学与法学》 2024年第5期1-12,共12页
健康权概念的发展引发了各国对卫生健康法治进行重新整合的热潮,我国采取的是多元、全方位和基本医疗为主的大健康战略。私主体参与是医疗服务市场化改革和大健康理念引领的制度建设下,卫生健康治理去中心化的现实必然。为此,应发挥私... 健康权概念的发展引发了各国对卫生健康法治进行重新整合的热潮,我国采取的是多元、全方位和基本医疗为主的大健康战略。私主体参与是医疗服务市场化改革和大健康理念引领的制度建设下,卫生健康治理去中心化的现实必然。为此,应发挥私法的开放性,把握《民法典》的基础性定位,把人格权制度融入卫生健康法治体系中,以此弥补公法治理的法律滞后短板:健康权诉讼可调节社会活动对健康的影响,实现环境健康治理;就医歧视阻碍健康权实现并增加疾病防控难度,可从增加强制缔约、精神损害赔偿等救济途径加以应对;落实患者隐私权和健康信息权利可保护个人尊严和数据安全,长远推进医疗建设战略;根据具体医疗活动的风险细化知情同意的内容并倒置举证责任,可以促进医患沟通、降低医疗操作错误的风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卫生健康 私法治理 人格利益 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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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编辑技术的风险应对:伦理治理与法律规制 被引量:12
5
作者 石佳友 刘忠炫 《法治研究》 2023年第1期86-98,共13页
基因编辑的科技创新与社会发展之间存在一定的张力,引发了技术、伦理与法律等多个维度的治理问题。单一的治理方式效能有限,需要构建多层次、复合型的治理体系。技术风险是基因编辑问题的逻辑起点,应当强化技术监管,对客观的科技风险进... 基因编辑的科技创新与社会发展之间存在一定的张力,引发了技术、伦理与法律等多个维度的治理问题。单一的治理方式效能有限,需要构建多层次、复合型的治理体系。技术风险是基因编辑问题的逻辑起点,应当强化技术监管,对客观的科技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分类和预防,探索负责任的技术转化路径。技术无法证成其应用的正当性,需要诉诸于价值理性,注重科技伦理治理,完善伦理审查机制,以充分发挥伦理调控功能。法律为基因编辑问题的治理提供了制度保障,应当加强公法与私法、软法与硬法之间的协同规制,推动多元化主体的治理参与,凝聚社会共识,促进国际合作。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基因编辑 生物安全 科技伦理治理 协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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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权代表行使规则释论 被引量:1
6
作者 石佳友 刘欢 《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年第5期84-94,共11页
集体所有权如何行使是深化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必须面对的问题,理论界对此存在诸多不同见解。通过梳理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产权主体变迁的历程可知,历史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曾是无可争议的集体所有权人,但该种意义上的集体所有权本质上是... 集体所有权如何行使是深化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必须面对的问题,理论界对此存在诸多不同见解。通过梳理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产权主体变迁的历程可知,历史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曾是无可争议的集体所有权人,但该种意义上的集体所有权本质上是一种类似于公法人的所有权。人民公社解体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私法人性质决定了其再无力担当集体所有权人,因此,农民集体概念的提出有其特定的规范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集体所有权源自法律对农民集体授权意思的直接拟制。为保持法律体系内在逻辑的一致性,总体上应参照国家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塑造集体所有权的行使规则。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集体所有权 农民集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依法代表 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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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女性冻卵的法律规制与治理对策 被引量:2
7
作者 石佳友 曾佳 《山东女子学院学报》 2023年第3期1-10,共10页
卵子冷冻技术具有为患有影响生育能力疾病的患者和希望延迟生育的健康女性保存生育能力的优势,但同样面临冻卵技术可能对女性和婴儿造成健康风险、非出于医学原因冻卵冲击传统家庭结构、单身女性生育正当性等法律和伦理争议。对此,应区... 卵子冷冻技术具有为患有影响生育能力疾病的患者和希望延迟生育的健康女性保存生育能力的优势,但同样面临冻卵技术可能对女性和婴儿造成健康风险、非出于医学原因冻卵冲击传统家庭结构、单身女性生育正当性等法律和伦理争议。对此,应区分冻卵与辅助生殖这两个不同阶段,避免对前端单身女性申请冻卵行为与后端单身女性使用辅助生殖技术一刀切地禁止;申请冻卵服务无须区分女性的单身与已婚状态,避免对单身女性的不当区别对待;尊重女性非出于医学原因冻卵的自主性。法律应降低在冻卵服务获得方面的门槛限制,将公共资源更多投入在对寻求冻卵服务女性知情权的保障上,确保女性的知情同意进而独立自主地作出明智决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单身女性冻卵 非医学冻卵 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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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资产国家所有权救济机制研究 被引量:1
8
作者 石佳友 康令煊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23年第4期14-25,共12页
自然资源资产国家所有权受损害可依多种救济机制实现救济效果。该现象系因行政机关作为自然资源资产国家所有权代行者与自然资源保护行政执法者的“双重身份”属性、自然资源资产的“全民”属性、“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概念的包含... 自然资源资产国家所有权受损害可依多种救济机制实现救济效果。该现象系因行政机关作为自然资源资产国家所有权代行者与自然资源保护行政执法者的“双重身份”属性、自然资源资产的“全民”属性、“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概念的包含与被包含关系而产生。在产权制度改革背景下,独立于既有制度构建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制度并无必要,应有机整合各救济机制,调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以容纳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补充功能。另需关注各项制度间的协调与衔接,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优先为基本原则理顺其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以增强制度连通、增进实施效率为目的理顺其与行政救济机制的关系,从而形成制度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自然资源资产 产权救济 国家所有权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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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除维生干预的法理阐释及其实施 被引量:1
9
作者 石佳友 李晶晶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3年第6期1-15,共15页
目前,我国没有关于撤除维生干预的专门立法,医疗和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行为的合法性存在争议。撤除维生干预应归为安宁疗护而不应被误解为消极安乐死的范畴。其合法性建立在尊重患者的生命质量和选择放弃医疗干预的自主权及反对过度医学... 目前,我国没有关于撤除维生干预的专门立法,医疗和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行为的合法性存在争议。撤除维生干预应归为安宁疗护而不应被误解为消极安乐死的范畴。其合法性建立在尊重患者的生命质量和选择放弃医疗干预的自主权及反对过度医学化死亡的立场上。通过生前预嘱,患者可以提前明确是否同意将来撤除维生干预。这一意思表示需经过医疗机构的审核方可生效,并应考虑其近亲属的参与。若患者或其家属认为意思表示并非真实,具有撤销权。如果患者设定的实施条件未达到医疗临床标准,则该生前预嘱无法生效。当没有生前预嘱指明患者意愿时,应由其近亲属提出撤除维生干预的申请,然后提交医院伦理委员会进行审查,综合考量客观评估的最佳利益和患者主观需求和意愿作出最终决定。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维生干预 生命尊严 生前预嘱 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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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被引量:83
10
作者 石佳友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2年第6期85-96,共12页
个人信息关系到人格尊严及人格自由发展,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是个人信息自决权的必然要求。由此,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成为全球最为瞩目的立法运动之一,中国也不例外,数年前即开始酝酿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为此,有必要广泛参考国外的经验特别... 个人信息关系到人格尊严及人格自由发展,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是个人信息自决权的必然要求。由此,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成为全球最为瞩目的立法运动之一,中国也不例外,数年前即开始酝酿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为此,有必要广泛参考国外的经验特别是欧盟的模式;以民法典和单行法的二元立法模式来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为了保证立法的实效,必须针对信息和网络技术发展为个人信息所带来的挑战,提出有效的原则和措施。就此而言,中国的行政机关已开始进行探索和尝试,其中所包含的成就和不足,对未来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来说都是十分有益的参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 隐私权 网络 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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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背景下的宅基地“三权分置”:实践考察与规范诠释 被引量:7
11
作者 石佳友 刘欢 《温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4期35-48,共14页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意图既包括通过“使用权”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增加农民的财产收入,也包括利用资格权保障农民不因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导致居住利益无所保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背景下,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应然路径...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意图既包括通过“使用权”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增加农民的财产收入,也包括利用资格权保障农民不因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导致居住利益无所保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背景下,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应然路径为推动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厘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农民集体和农户个体之间的关系。宅基地资格权指向农民可以初始取得以及在宅基地流转期限届至时收回宅基地。社会主体取得的“使用权”应当界定为用益物权。在下一步的宅基地改革中,宅基地使用权与“使用权”均应设置一定期限,前者可以参照国有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固定期限+自动续期”的模式进行。同时,还应区分宅基地流转与宅基地退出,构建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的法律机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宅基地使用权 “三权分置” 资格权 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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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法的预防职能——兼评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 被引量:38
12
作者 石佳友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4期100-103,共4页
预防功能决定了侵权法的立法目标和价值走向,突出预防功能是现代侵权法与传统侵权法的重要区别之一。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在许多方面凸显了侵权法的预防功能,但仍存在一些局限或不足,应在此基础上以预防损害为视角制... 预防功能决定了侵权法的立法目标和价值走向,突出预防功能是现代侵权法与传统侵权法的重要区别之一。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在许多方面凸显了侵权法的预防功能,但仍存在一些局限或不足,应在此基础上以预防损害为视角制定出一部真正合乎时代需要、富有创造性和活力的21世纪的侵权责任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 救济功能 预防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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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不能与合同终止——以《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为中心 被引量:20
13
作者 石佳友 《现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31-45,共15页
《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新规定的“履行不能情形下的合同终止条款”是合同编部分最为重要的修订,曾引发高度关注与争议。该条文通过赋予当事人请求司法机关终止存在终局性履行不能的合同,进而实现打破合同僵局的功能。本条的引入可填补... 《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新规定的“履行不能情形下的合同终止条款”是合同编部分最为重要的修订,曾引发高度关注与争议。该条文通过赋予当事人请求司法机关终止存在终局性履行不能的合同,进而实现打破合同僵局的功能。本条的引入可填补立法的漏洞,且不会构成对现有合同法体系的颠覆或破坏。双务合同的风险负担及履行抗辩规则均无法有效解决合同僵局问题。在法律适用上,“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一构成要件旨在防止可能出现的滥用;未来应考虑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将本条扩张适用至金钱债务所引发的合同僵局;第580条第2款在适用上将可产生某种“外溢效应”。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履行不能 合同僵局 第580条第2款 合同终止 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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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如何衔接协调 被引量:31
14
作者 石佳友 《人民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92-95,共4页
个人信息保护具有民事权利属性,《个人信息保护法》属于《民法典》的特别法,可以对《民法典》作出补充和例外规定,对其一般性规定进行变通和突破,但是不能违背其所确立的合法正当必要等基本原则。正确理解《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 个人信息保护具有民事权利属性,《个人信息保护法》属于《民法典》的特别法,可以对《民法典》作出补充和例外规定,对其一般性规定进行变通和突破,但是不能违背其所确立的合法正当必要等基本原则。正确理解《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关系,在立法技术层面,应做好二者的协调和优化,尤其关于个人在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有关权利制度。从《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出发,基于实践意识和问题导向,《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可进行进一步完善和提升。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 民法典》 信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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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基因编辑活动的民法规制:以《民法典》第1009条的适用为例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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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佳友 庞伟伟 《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39-50,共12页
《民法典》第1009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该条可分为调整范围、引致规范和行为禁令三个部分。调整... 《民法典》第1009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该条可分为调整范围、引致规范和行为禁令三个部分。调整范围部分为“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无论是从人体基因编辑活动的潜在影响来看,还是从其损害对象来看,《民法典》将其纳入调整范围都是必要的。引致规范部分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该部分表明立法者有意对人体基因编辑活动进行协同规制。“国家有关规定”在既有规范中占比最大且有其优势,同时列举完全合理。行为禁令部分包括“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危害人体健康”有利于保护人体健康以及其他利益,应同时从主体之维和程度之维阐释;“不得违背伦理道德”既强调活动本身不得违背生命伦理道德,也强调行为主体不得违背职业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既关注现今世代的利益,也关注未来世代的利益。这三个部分为有机整体,构成了一个能有效规制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条文。《民法典》将人体基因编辑活动纳入调整范围不仅能推动和指引后续立法,而且能强化其自身的治理功能,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典 基因编辑 人体胚胎 人格尊严 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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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总则》的颁行与民法典合同编的编订——从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看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则的完善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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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佳友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7年第7期2-13,共12页
法律行为制度是民法典总则编的关键内容之一;法律行为制度源自合同法,其规则也主要适用于合同法。民法典总则编中关于法律行为的内容对于分则中的合同编规则有着重要的影响。2017年颁行的我国《民法总则》中"民事法律行为"的... 法律行为制度是民法典总则编的关键内容之一;法律行为制度源自合同法,其规则也主要适用于合同法。民法典总则编中关于法律行为的内容对于分则中的合同编规则有着重要的影响。2017年颁行的我国《民法总则》中"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相对于1986年颁行的我国《民法通则》中的相应内容来说,无论是在量上还是在质上均有了重大的改变。这些创新主要包括:完善了沉默适用、意思表示解释的有关规则,增加了虚假表示和隐藏行为的规定,以显失公平吸收了乘人之危,增加了第三人欺诈和第三人胁迫的规定并对二者采取了区别规定;取消了合同的变更权,增加了重大误解撤销权行使期限的规定;对合同无效的判断标准采取了新的措辞。这些修订的绝大部分内容,一方面来源于对1999年颁布的我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合理内容的总结与吸收;另一方面也源自对比较法经验的分析与归纳。这些内容都体现出立法质量的明显改善,在避免与总则冲突和简单重复的前提下,其中的部分内容应当为民法典合同编所体现。当然,我国《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部分的少部分增补,反映了中国立法者的一些独特立法政策考虑,从契约公平或契约效率的角度来看不无争议;其适用效果有待于未来的司法实践的进一步检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民法总则 法律行为 合同法 意思表示 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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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建立禁治产制度 被引量:3
17
作者 石佳友 张文彬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CSSCI 1996年第2期60-63,共4页
禁治产制度,是民事主体制度中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保护禁治产人本人、交易相对人及禁治产人家庭的利益,有重要意义。故世界上许多著名民法典对其均有规定。然而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却没有这种制度。本文拟就这一... 禁治产制度,是民事主体制度中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保护禁治产人本人、交易相对人及禁治产人家庭的利益,有重要意义。故世界上许多著名民法典对其均有规定。然而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却没有这种制度。本文拟就这一制度的内容、立法例以及在我国民法上设立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及有关规定作一初步探讨。 一、什么是禁治产制度 禁治产制度,是指通过宣告而使某些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从而使他们所作的民事行为全部或部分归于无效。此被宣告人为禁治产人。在民法上,未达一定法定年龄的未成年人由于其不具备常人所应有的认识判断能力。其行为当然无效,他们为当然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无需经有关机关(一般为法院)专门宣告之。禁治产人与此不同,其之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惟通过有关机关宣告始得发生效力,故受此宣告之人、即禁治产人应为成年自然人。这些人或者精神上存在某种障碍,或者长期沉溺于某种不良嗜好、如酗酒、赌博和吸毒等不能自拔,故而行事时,尤以在为财产处分行为时无法为一个正常成年人所应为之判断。所以应禁止他们的民事行为,主要是财产处分行为(即所谓“治产”)发生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国 民法 禁治产制度 外国 立法 精神耗弱者 禁治产人 民事行为能力 精神病人 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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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技术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兼论动态同意模式的建构 被引量: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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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石佳友 刘思齐 《财经法学》 CSSCI 2021年第2期60-78,共19页
人脸识别技术在现有应用场景中已经被证明了其便捷性和高效性,但是,围绕该技术自身准确性、安全性、伦理性和合法性等问题的争议也从未停息。2020年我国"人脸识别第一案"引发公众及学界关注与讨论,急需在快速扩散的技术应用中... 人脸识别技术在现有应用场景中已经被证明了其便捷性和高效性,但是,围绕该技术自身准确性、安全性、伦理性和合法性等问题的争议也从未停息。2020年我国"人脸识别第一案"引发公众及学界关注与讨论,急需在快速扩散的技术应用中,寻找信息法益保护模式。完善人脸识别技术中个人信息保护模式的可能性如下:第一,坚持"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引入"特殊审查许可"对技术适用和信息处理行为进行限制,以此作为第一道保护屏障;第二,基于准入限制,在必要技术实践中严格限制概括同意的适用范围并辅助以监管审查和退出权保障;第三,在技术日趋成熟的前提条件下,科学甄别并引入动态同意模式,以实现明确、清晰、特定且有效的同意授权,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人脸识别 生物识别信息 知情同意权 动态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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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修订的争议问题 被引量:16
19
作者 石佳友 《社会科学辑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6期98-110,共13页
《民法典》在建设工程合同部分延续了《合同法》的体例,修订十分有限,主要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和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情形,以及对个别条文进行了措辞方面的优化处理。就"挂靠"问题而言,对施工企业借用资质所订立... 《民法典》在建设工程合同部分延续了《合同法》的体例,修订十分有限,主要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和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情形,以及对个别条文进行了措辞方面的优化处理。就"挂靠"问题而言,对施工企业借用资质所订立的施工合同,不能一概认定为无效。就"黑白合同"而言,如果"黑合同"对"白合同"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的,应排除其效力;其他情形下可适当承认"黑合同"的效力。应允许情事变更在建设工程领域的适用,但应进行严格解释和控制。就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而言,应将其界定为法定优先权;可允许分包人主张,但应排除实际施工人;应要求登记并禁止放弃。就"背靠背条款"而言,原则上承认其有效,在这一前提下亦有必要基于公平原则设定适当的限制。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建设工程合同 无效合同 黑白合同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背靠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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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占有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16
20
作者 石佳友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0期29-35,共7页
我国《物权法》第五编以第19章专章规定了占有这一重要制度,虽然仅有寥寥数个条文,但对于维护秩序、保护占有、彰显物权和推定权利等却具有重要功能。该章的部分条文仍然需要从解释论的角度予以进一步明确。此外,《物权法》并未对作为... 我国《物权法》第五编以第19章专章规定了占有这一重要制度,虽然仅有寥寥数个条文,但对于维护秩序、保护占有、彰显物权和推定权利等却具有重要功能。该章的部分条文仍然需要从解释论的角度予以进一步明确。此外,《物权法》并未对作为占有基本效果之一的时效取得制度做出规定,这一立法空白应在未来的民法典中予以补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占有 占有要件 善意占有 取得时效 占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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