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导航
期刊开放获取
河南省图书馆
退出
期刊文献
+
任意字段
题名或关键词
题名
关键词
文摘
作者
第一作者
机构
刊名
分类号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基金资助
栏目信息
任意字段
题名或关键词
题名
关键词
文摘
作者
第一作者
机构
刊名
分类号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基金资助
栏目信息
检索
高级检索
期刊导航
共找到
3
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已选择
0
条
导出题录
引用分析
参考文献
引证文献
统计分析
检索结果
已选文献
显示方式:
文摘
详细
列表
相关度排序
被引量排序
时效性排序
论危险驾驶罪罪过形式之争——兼议对该罪疑难问题的处理
被引量:
1
1
作者
祁同飞
《研究生法学》
2013年第3期101-111,共11页
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危险驾驶行为与其所带来的抽象危险具有一体性,行为人对危险存在认识而故意实施危险驾驶行为的,是放任了危险的发生,因此危险驾驶罪的罪过形式为故意。对危险驾驶罪罪过形式的研究,应当以实然论证为主,不能以应...
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危险驾驶行为与其所带来的抽象危险具有一体性,行为人对危险存在认识而故意实施危险驾驶行为的,是放任了危险的发生,因此危险驾驶罪的罪过形式为故意。对危险驾驶罪罪过形式的研究,应当以实然论证为主,不能以应然的论证取代实然论证。否定危险驾驶罪罪过形式为故意的观点,没有意识到抽象危险与结果犯之实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差别及其对犯罪主观方面的影响。危险驾驶罪为故意犯罪,并不违背刑法的谦抑精神,不会造成法律适用的不协调,也不影响相关疑难问题的合理解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危险驾驶罪
抽象危险犯
罪过形式
犯罪故意
下载PDF
职称材料
《侵权责任法》与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2
作者
祁同飞
《中国商界》
2010年第12期355-355,共1页
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初建于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之后的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发展之,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该制度再次面临大的变革和进步。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惩罚性赔偿制度
食品安全法
商品房买卖
进一步发展
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
合同纠纷
颁布
审理
高院
变革
下载PDF
职称材料
犯罪过失的纵向分类研究
3
作者
祁同飞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4年第5期51-54,共4页
不同过失犯罪所要求的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存在差异。当过失行为的客观危害较大时,其所要求的疏忽或轻率的程度就会相应降低。以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为标准,对犯罪过失进行纵向的分类,为不同的过失犯罪设置不同的犯罪过失,更加符合刑法分...
不同过失犯罪所要求的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存在差异。当过失行为的客观危害较大时,其所要求的疏忽或轻率的程度就会相应降低。以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为标准,对犯罪过失进行纵向的分类,为不同的过失犯罪设置不同的犯罪过失,更加符合刑法分则的规定,有助于准确理解和适用过失犯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犯罪过失
注意义务
纵向分类
原文传递
题名
论危险驾驶罪罪过形式之争——兼议对该罪疑难问题的处理
被引量:
1
1
作者
祁同飞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13年第3期101-111,共11页
文摘
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危险驾驶行为与其所带来的抽象危险具有一体性,行为人对危险存在认识而故意实施危险驾驶行为的,是放任了危险的发生,因此危险驾驶罪的罪过形式为故意。对危险驾驶罪罪过形式的研究,应当以实然论证为主,不能以应然的论证取代实然论证。否定危险驾驶罪罪过形式为故意的观点,没有意识到抽象危险与结果犯之实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差别及其对犯罪主观方面的影响。危险驾驶罪为故意犯罪,并不违背刑法的谦抑精神,不会造成法律适用的不协调,也不影响相关疑难问题的合理解决。
关键词
危险驾驶罪
抽象危险犯
罪过形式
犯罪故意
分类号
D922.68 [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侵权责任法》与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2
作者
祁同飞
机构
四川成都西南交大法学系
出处
《中国商界》
2010年第12期355-355,共1页
文摘
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初建于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之后的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发展之,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该制度再次面临大的变革和进步。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惩罚性赔偿制度
食品安全法
商品房买卖
进一步发展
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
合同纠纷
颁布
审理
高院
变革
分类号
F72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下载PDF
职称材料
题名
犯罪过失的纵向分类研究
3
作者
祁同飞
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出处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4年第5期51-54,共4页
文摘
不同过失犯罪所要求的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存在差异。当过失行为的客观危害较大时,其所要求的疏忽或轻率的程度就会相应降低。以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为标准,对犯罪过失进行纵向的分类,为不同的过失犯罪设置不同的犯罪过失,更加符合刑法分则的规定,有助于准确理解和适用过失犯罪。
关键词
犯罪过失
注意义务
纵向分类
分类号
D914 [政治法律—刑法学]
原文传递
题名
作者
出处
发文年
被引量
操作
1
论危险驾驶罪罪过形式之争——兼议对该罪疑难问题的处理
祁同飞
《研究生法学》
2013
1
下载PDF
职称材料
2
《侵权责任法》与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祁同飞
《中国商界》
2010
0
下载PDF
职称材料
3
犯罪过失的纵向分类研究
祁同飞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14
0
原文传递
已选择
0
条
导出题录
引用分析
参考文献
引证文献
统计分析
检索结果
已选文献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页
确定
用户登录
登录
IP登录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