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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之民事责任
1
作者
祖丽娅提.热西提
《理论观察》
2018年第10期111-113,共3页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轻者破坏婚姻,重者危害社会稳定,故理应追究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法律责任,使其成为责任主体,而我国婚姻法只确定了过错方配偶的法律责任。当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侵害配偶权时、无过错一方的利益难以得到相应的法律救...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轻者破坏婚姻,重者危害社会稳定,故理应追究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法律责任,使其成为责任主体,而我国婚姻法只确定了过错方配偶的法律责任。当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侵害配偶权时、无过错一方的利益难以得到相应的法律救济。因此需要探寻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建构以侵害配偶权为基础的法律救济,同时确立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机制、以此保护合法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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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第三人
干扰婚姻关系
配偶权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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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材料
题名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之民事责任
1
作者
祖丽娅提.热西提
机构
新疆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处
《理论观察》
2018年第10期111-113,共3页
文摘
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轻者破坏婚姻,重者危害社会稳定,故理应追究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法律责任,使其成为责任主体,而我国婚姻法只确定了过错方配偶的法律责任。当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侵害配偶权时、无过错一方的利益难以得到相应的法律救济。因此需要探寻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建构以侵害配偶权为基础的法律救济,同时确立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机制、以此保护合法婚姻关系。
关键词
第三人
干扰婚姻关系
配偶权
民事责任
分类号
F321.1 [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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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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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第三人干扰婚姻关系之民事责任
祖丽娅提.热西提
《理论观察》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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