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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定性的司法现状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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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祝澜澜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第6期42-47,共6页
对于妨害安全驾驶案件,司法实践几乎都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主观罪过的认定往往是简单运用事实推定的方法,推定行为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在缺乏对行为的危险性程度充分考察的情况下,直接认... 对于妨害安全驾驶案件,司法实践几乎都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主观罪过的认定往往是简单运用事实推定的方法,推定行为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在缺乏对行为的危险性程度充分考察的情况下,直接认定该行为与放火、爆炸等行为具有相当性;没有考虑行为人与驾驶人员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这样的处理并不完全妥当。要准确合理地处理此类案件,不仅要充分考察行为人在行为时的主观罪过,尤其是认识因素中“明知”及其程度,还要结合行为的危险性程度以及责任分担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妨害安全驾驶 事实推定 明知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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