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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对小农增收的影响路径与效果研究——基于浙江、福建、江西3个省的调查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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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铭昊 刘强 +4 位作者 吴伟光 高一江 潘灵强 周凯 秋植炜 《林业经济》 北大核心 2021年第9期42-54,共13页
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家庭林场、林业合作社、林业龙头企业等,其对促进小农增收具有重要作用。文章基于2019年浙江、福建、江西3个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和小农的调查数据,从转移就业效应、工资溢出效应和技术溢出效应3个方面进... 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家庭林场、林业合作社、林业龙头企业等,其对促进小农增收具有重要作用。文章基于2019年浙江、福建、江西3个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和小农的调查数据,从转移就业效应、工资溢出效应和技术溢出效应3个方面进行了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对小农收入的影响分析研究。结果表明:(1)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通过"带动作用"直接提高小农的家庭总收入和家庭林业收入,转移就业效应的直接增收效果分别为73.2%和126.8%,工资溢出效应的直接增收效应分别为67.3%和120.4%,技术溢出效应的直接增收效应分别为66.6%和120.9%;(2)新型林业经营主体通过"示范作用"间接提高小农的家庭总收入和家庭林业收入,转移就业效应的间接增收效应分别为1.5%和3.3%,工资溢出效应的间接增收效应分别为7.5%和9.6%,技术溢出效应的间接增收效应分别为8.2%和9.2%;(3)户主的受教育年限直接影响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水平,对家庭总收入和家庭林业收入的影响效应分别为12.9%和9.2%。文章提出政策启示:(1)鼓励和引导小农参加各种形式的林业经营组织,构建并完善新型林业经营体系和组织内部的利益联结机制;(2)强化林业技术培训和小农受教育程度,提高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经营水平;(3)建立有效的社会化服务体系,改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环境。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新型林业经营主体 小农增收 增收路径 利益联结机制 中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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