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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经济数字化背景下常设机构的规则调整:一个总体框架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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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科尔曼·茉莉
刘奇超
陈明(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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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德国慕尼黑安永国际税务
维也纳经济大学全球税收政策中心
比利时天主教鲁汶大学
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财政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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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国际税收》
北大核心
2018年第6期38-46,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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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常设机构能否准确判定是数字经济对税收政策带来的核心挑战之一。在经济数字化背景下,数字化常设机构以更加完善地衡量显著经济存在的替代方式,成为现行常设机构概念的重要补充。从国际层面看,数字化常设机构概念可以作为一个新条款引入经合组织或联合国的税收协定范本中,或被设计为税收协定范本第5条的一个新段落。从国内层面看,数字化常设机构的判定应立足于总收入金额、用户数量和B2B型合同数量等定性与定量指标的运用。此外,其他临时性征税措施并不利于数字经济的长期发展。因此,如在全球范围内形成共识性的数字经济征税方案,必须首先引入数字化常设机构定义与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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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税收联结度
数字化常设机构
税收协定范本
经济数字化
数字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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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Tax nexus Digital PE Model Tax Convention Digitalization of economy Digital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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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10.42
[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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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欧盟视阈下在线平台中个人数据的增值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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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科尔曼·茉莉
刘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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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德国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慕尼黑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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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税务与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1期1-13,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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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度税收科研课题“数字经济税收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I9YB02)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经济数字化下国际税收规则变革与我国税法的应对研究”(项目编号:18YJC820085)
+1 种基金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青年课题“经济数字化下国家税基问题研究:理论发展、空法实践与路径前瞻”(项目编号:2O18EJBOO1)
中国法学会2018年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互联网经济下的税收问题研究:以平台为中心”(项目编号:CLS(2018)D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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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近年来,在线平台的迅猛发展推动了全球经济数字化加速转型,但同时也引发了包括增值税政策适用在内的诸多挑战.通过研究《欧盟增值税指令》和欧州法院的判例法,以及分析个人数据与在线平台运行之间的关系可以推断出,个人数据是在线平台提供访问服务构成的增值税应税范围内的供应,且与消费者是否向在线平台支付金钱形式的对价无关.在实践中,使用客观价值方法来确定在线服务供应的应税金额存在实际困难,而使用直接联系标准解决易货交易问题,会导致增值税税基在本质上得到扩张.因此,建议当前不要将在线平台访问服务的供应视为一项应税交易.此外,对于商家为获得消费者数据而向平台付款的情形,因其不符合直接联系标准,也不应被视为服务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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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在线平台
个人数据
《欧盟增值税指令》
增值税
数字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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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online platform
personal data
EU VAT Directive
value-added tax
digital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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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F810.42
[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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