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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权的法定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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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焦艳玲
杨晓铭
秘铭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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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天津师范大学
天津市和信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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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天津法学》
2024年第2期98-104,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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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天津市和信公证处与天津师范大学“构建‘和信四库’安心家事法律服务体系”科研项目的阶段成果,部分观点源于与项目参与人的集体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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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民法典》确立遗嘱执行人为当然的遗产管理人,但是二者在制度根源和利益代表关系方面明显不同,不免引发继承人对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权来源的质疑。我国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实为遗嘱执行人制度的衔接和补足,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便自动转化为遗产管理人,其权限也发生了法定扩张,延伸至全部的遗产管理事务。在有遗嘱指示的情况下,遗嘱执行人自当遵照遗嘱,反之则可基于对继承人和债权人利益的考虑独立执行管理事务,无需遵照继承人意思。除非违反法定职责,继承人不得以遗嘱执行人“超越遗嘱指示范围”或者“违反继承人意思”为由撤销其遗产管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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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遗嘱执行人
遗产管理人
转化
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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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Executor
Administrator of estate
Conversion
Hei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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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3.5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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