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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非刑事司法赔偿制度及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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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秦戈兵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1996年第3期39-42,共4页
非刑事司法赔偿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对妨害诉讼的障碍,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应权利人的请求,通过一定的程序,所作的赔偿制度,在我国国家赔偿法中没有... 非刑事司法赔偿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对妨害诉讼的障碍,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应权利人的请求,通过一定的程序,所作的赔偿制度,在我国国家赔偿法中没有使用非刑事司法赔偿这一名词,而事实上国家赔偿法的第三十一条已明确规定了民事、行政诉讼中侵权损害赔偿,这种赔偿是司法赔偿的组成部份,也就是我们这里所说的非刑事司法赔偿。在当今世界上,非刑事司法赔偿制度只有少数国家确认,如法国、瑞士等国。从我国现实来看,宪法和民法通则所确定的国家赔偿的范围并不限于刑事损害,实际生活中也不乏民事、行政方面违法审判致害的现象,因此确立非刑事司法赔偿制度是我国国家赔偿法的一大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刑事司法赔偿 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 强制措施 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 生效法律文书 保全措施 法院工作人员 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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