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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交易安全清单管理与刑事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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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勇 程雯暄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4年第2期49-64,共16页
数据交易流通是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清单管理模式具有重塑权利边界、制约行政权力等法治功能,有助于明确数据交易主体责任,规范各方行为。在数据安全治理转型背景下,应当坚持治理模式的消极预防性、治理主体的... 数据交易流通是激活数据要素潜能、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清单管理模式具有重塑权利边界、制约行政权力等法治功能,有助于明确数据交易主体责任,规范各方行为。在数据安全治理转型背景下,应当坚持治理模式的消极预防性、治理主体的多元性、治理方式的协作性,兼顾安全保障与利用发展。在清单制度内容方面,应当对数据交易标的实行分类分级保护,明确数据交易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与平台监管的责任清单,注重交易过程安全的软法治理规范,坚持软硬法协同治理,形成数据交易安全清单管理制度体系。通过正面或负面清单管理,明确数据交易参与主体的刑事责任,构建“清单-前置法-刑法”的滤罪层次,发挥负面清单管理的出罪化功能,对企业依法合规地开展数据交易活动进行规范引导和量刑激励,实现数据交易安全刑事治理的多元化。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数据交易 清单制 负面清单 数据安全 治理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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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论处”规定的类型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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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程雯暄 《唐山学院学报》 2024年第2期65-72,99,共9页
对刑法条文中“以……论处”规定的理解,关涉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论处”条款赋予某一法律事实与另一事实相同的效果,包括定罪与量刑两个方面,并且具有注意规定或法律拟制的性质,而法律拟制则具有犯罪构成的定型功能。然而“... 对刑法条文中“以……论处”规定的理解,关涉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论处”条款赋予某一法律事实与另一事实相同的效果,包括定罪与量刑两个方面,并且具有注意规定或法律拟制的性质,而法律拟制则具有犯罪构成的定型功能。然而“论处”条款的设置却存在拟制不当和过度类型化的问题。因此,要从方法论角度,将相互包含、补充的类型思维与概念思维应用于“论处”条款的拟制和司法实践当中,通过回归概念背后的原型,厘清类型中的核心要素与变量要素,对“论处”的具体情形作出恰当的类型化解释;同时从形式和实质两个层面对“论处”规定类型化解释的适用范围加以合理限制,使规范条文罪刑法定要求与事物本质规范评价达成一致性,从而实现论处结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接受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论处 类型思维 法律拟制 罪刑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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