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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发见之立法的公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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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穗积陈重 《判例与研究》 2014年第1期3-9,共7页
理想法之司法的现化之终局,为其自由发见之立法的公认。依第一次发见之规范法既已发生以后,其既成法规之静止状态,与社会需要之变迁状态,暂至发生隔离。调和其隔离者,即司法的第二次发见;此第二次发见,为法律进化之恒久现象,自... 理想法之司法的现化之终局,为其自由发见之立法的公认。依第一次发见之规范法既已发生以后,其既成法规之静止状态,与社会需要之变迁状态,暂至发生隔离。调和其隔离者,即司法的第二次发见;此第二次发见,为法律进化之恒久现象,自潜势法时代,规范法发生之初期,至立法机关完成之今日,连绵继续,随社会变迁之剧烈,再增其必要;故一面是认自由发见之学说,同时并公认立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立法机关 自由 社会变迁 社会需要 司法 状态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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