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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公司、企业中“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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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窦进荣 《检察实践》 2000年第1期26-26,共1页
第一,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作为其物质表现对象是公共财产。应当注意的,是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各种经济成份混合运作的形式越来越多。笔者认为,对于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公司、企业的... 第一,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作为其物质表现对象是公共财产。应当注意的,是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各种经济成份混合运作的形式越来越多。笔者认为,对于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公司、企业的财产,都应视为公共财产。如一国营酒厂被私营企业兼并,该私营企业主持51%的股份承担了所有的债权债务和经营权,虽然从法人的变更、经营方式的改变等表面上看,都成为私营企业的运作形式,但实际上包含着49%的国有资产的投入。因此,该企业的财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国有公司 国家工作人员 贪污贿赂犯罪 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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