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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社员权——以其演变、意义与保护为视角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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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章光园 《宁德师专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3期1-7,共7页
古代中国与罗马法上,不可能产生私法意义上之社员权;日耳曼法中团体成员所享有的权利应为社员权最早滥觞,但社员权的大量产生和发展却是以1897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为主要标志的。社员权的产生和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掀起了一场民事... 古代中国与罗马法上,不可能产生私法意义上之社员权;日耳曼法中团体成员所享有的权利应为社员权最早滥觞,但社员权的大量产生和发展却是以1897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为主要标志的。社员权的产生和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掀起了一场民事权利革命,有力地推动了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的转变。侵害社员权行为不同于传统的民事侵权行为,可分为社团、社员以及第三人对社员权的侵害;社员权的保护又有自力保护与公力保护之别。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员权 民事权利 演变 意义 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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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员权的演变与意义 被引量:2
2
作者 章光园 《社会科学论坛(学术研究卷)》 2007年第10期41-45,共5页
古代中国与罗马法上,不可能产生私法意义上之社员权;日耳曼法中团体成员所享有的权利应为社员权最早滥觞,但社员权的大量产生和发展却是以1897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为主要标志的。社员权的产生和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掀起了一场民事... 古代中国与罗马法上,不可能产生私法意义上之社员权;日耳曼法中团体成员所享有的权利应为社员权最早滥觞,但社员权的大量产生和发展却是以1897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为主要标志的。社员权的产生和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掀起了一场民事权利革命,有力地推动了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的嬗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社员权 民事权利 演变 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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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不实代言之主观过错认定
3
作者 章光园 《宁德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2期49-50,共2页
名人不实代言,应当区分单纯代言与亲身体验代言之不同。单纯代言,代言人是否对产品进行了形式审查及审慎注意是判断过错与否的关键。亲身体验代言,对代言人的要求更为严格,代言人是否确实进行过体验、体验效果与宣称效果是否一致,是判... 名人不实代言,应当区分单纯代言与亲身体验代言之不同。单纯代言,代言人是否对产品进行了形式审查及审慎注意是判断过错与否的关键。亲身体验代言,对代言人的要求更为严格,代言人是否确实进行过体验、体验效果与宣称效果是否一致,是判断代言人主观过错与否的主要考量事项。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名人不实代言 主观过错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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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结社自由的法律保护——从台湾地区一则违宪审查案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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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章光园 《宁德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年第1期15-17,共3页
我国台湾地区的《人民团体法》第2条、第53条经"释宪"无效,对我们保护结社自由具有重要启示意义。结社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对于建设公民社会具有重要价值。结社自由,应该遵守宪法法律,不得损害他人社会的合法权益。在厘定... 我国台湾地区的《人民团体法》第2条、第53条经"释宪"无效,对我们保护结社自由具有重要启示意义。结社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对于建设公民社会具有重要价值。结社自由,应该遵守宪法法律,不得损害他人社会的合法权益。在厘定结社自由的边界时,意识形态因素应该逐渐淡出退出考量视野。结社不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意识形态的干涉、官方的固执思维、基本法律的缺位与公众结社意识不强等。为了贯彻落实结社自由,应该大力培养公民的结社意识,严格限缩政治考量空间,转变结社申请的审查方式,以及适时制定一部《结社自由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结社自由 违宪审查 公民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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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具体形态及其果效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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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芳 章光园 《宁德师专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4期69-72,共4页
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对于马克思主义来说是天经地义的。在具体的结合形态上,可具分为自己现时结合、他人现时结合、自己历时结合以及他人历时结合。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效果也不尽如人意,有待深入研究。
关键词 理论 实践 结合 形态 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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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业主成员权的法律定位 被引量:1
6
作者 章光园 《宁德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4期24-31,共8页
区分建筑物的小区化模式开发,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演变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立基于业主小区,提出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权、共有权与总有权所构成的"新三元论说",建立在总有权基础上的业主团体法人内部才存在... 区分建筑物的小区化模式开发,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演变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立基于业主小区,提出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权、共有权与总有权所构成的"新三元论说",建立在总有权基础上的业主团体法人内部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团体法上的业主成员权。作为团体法上的权利,业主成员权属于社员权的一种,不同于个体法上的物法性权利或人法性权利。在具体的权利比较上,业主成员权也有别于个体法上的专有权、共有权与共同管理权,而这进一步昭示了业主成员权的团体法权利本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业主成员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小区 社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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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民法典的制定对经济法的影响——围绕《民法典(草案)》总则编第一章展开
7
作者 章光园 林芳 《萍乡学院学报》 2020年第1期33-36,共4页
相较于《民法通则》,《民法典(草案)》“总则”编第一章在公、私法界限的划定、“绿色原则”的确立、法律渊源的调整、法的适用安排等方面均作出了与时俱进的新规定。这些新规定、新变化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民法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理... 相较于《民法通则》,《民法典(草案)》“总则”编第一章在公、私法界限的划定、“绿色原则”的确立、法律渊源的调整、法的适用安排等方面均作出了与时俱进的新规定。这些新规定、新变化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民法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理念转变,强调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整体维护,总体上契合了经济法的内在理念与价值追求,必将对经济法未来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总则编 经济法 公、私法 “绿色原则” 法律渊源 法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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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股权的归属与行使研究——基于个体法与团体法辩证关系的分析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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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芳 章光园 《中国应用法学》 CSSCI 2021年第6期217-231,共15页
夫妻一方股权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或受让取得,登记于夫或妻一方名下,并以夫或妻一方的名义享有行使的股权。夫妻一方股权虽然是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或受让取得,但其性质仍属于团体法上的社员权,与个体法上的财产... 夫妻一方股权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或受让取得,登记于夫或妻一方名下,并以夫或妻一方的名义享有行使的股权。夫妻一方股权虽然是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或受让取得,但其性质仍属于团体法上的社员权,与个体法上的财产权不同,不能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股权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股权,法律并未将夫妻结合形成的共同体视为独立的主体,也就不存在与之对应的“夫妻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夫妻一方股权由股东享有行使,股东的配偶未经授权无权行使,即便基于家事代理权和股权代持也是如此。从《民法典》关于共有的规定分析,将夫妻一方股权视为共有股权存在行使障碍,而且从法理逻辑、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来看,也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股权共有,所以不宜认定夫妻一方股权为共有股权并可共同行使。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一方股权 夫妻共同财产 社员权 个体法 团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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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法视角下的现代业主小区治理机制重塑
9
作者 章光园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20年第1期232-246,共15页
现代业主小区治理存在内外双重乏力、治理机制渠道不畅通、业主参与的积极性不高等问题,这与当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主流理论和制度构建密切相关。现代业主小区的区分所有权应由专有权、共有权与总有权构成,即"新三元论说"。遵... 现代业主小区治理存在内外双重乏力、治理机制渠道不畅通、业主参与的积极性不高等问题,这与当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主流理论和制度构建密切相关。现代业主小区的区分所有权应由专有权、共有权与总有权构成,即"新三元论说"。遵循总有与法人之间的演进关系,并在"人"的因素与"物"的因素满足的基础上,本文系统论证了现代业主小区中实体性业主团体法人成立的可行性。在业主团体法人内部,业主团体法人财产权(所有权)与业主成员权并存,经由业主团体法人财产权(所有权)与业主成员权的行使,小区层面的业主自治和团体拘束得以真正成为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破解现代业主小区治理中存在的种种困难,并为最终实现小区善治提供制度保障和支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现代业主小区 区分所有权 业主团体法人 业主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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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如何规制滥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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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林芳 章光园 《人民法治》 2021年第3期48-49,共2页
中国传统社会中,受儒家贱讼思想的深刻影响,人们普遍厌讼、弃讼。然而,凡事总有例外,在两宋明清的江南地区,健讼之风日炽。按照通常的理解,健讼有争讼、缠讼、好讼或喜讼之意,一定程度上相当于现在的滥诉行为。面对成百上千的诉状蜂拥而... 中国传统社会中,受儒家贱讼思想的深刻影响,人们普遍厌讼、弃讼。然而,凡事总有例外,在两宋明清的江南地区,健讼之风日炽。按照通常的理解,健讼有争讼、缠讼、好讼或喜讼之意,一定程度上相当于现在的滥诉行为。面对成百上千的诉状蜂拥而来,当时的地方官员几乎疲于奔命、无法招架。那么,古人如何规制滥诉行为呢?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厌讼 健讼 缠讼 诉状 滥诉 江南地区 中国传统社会 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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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郊棚户区改造相关问题分析
11
作者 林芳 章光园 《人民法治》 2021年第4期39-39,共1页
近年来,随着棚改政策的大力推进,全国各地棚改区域逐渐由城区向城郊转移。而城郊棚户区改造,同时涉及城镇与农村房屋拆迁安置,但工作重心通常放在城镇,一定程度忽略了农村的特殊性,容易挫伤农民棚改的积极性,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关键词 棚户区改造 棚改 相关问题分析 大力推进 城镇与农村 工作重心 城郊 房屋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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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共治视角下的行政争议诉源治理
12
作者 彭海鹏 章光园 +1 位作者 饶辉华 魏灵 《人民司法》 2023年第10期90-96,共7页
多元共治是行政争议诉源治理的基本格局和实施路径。目前,由于行政争议诉源治理存在司法化解能力不足、行政解纷机制功能弱化、诉权有效行使偏差以及多元解纷合力未能有效激发等机制难题,行政争议诉源治理的效果并不理想。为此,应当着... 多元共治是行政争议诉源治理的基本格局和实施路径。目前,由于行政争议诉源治理存在司法化解能力不足、行政解纷机制功能弱化、诉权有效行使偏差以及多元解纷合力未能有效激发等机制难题,行政争议诉源治理的效果并不理想。为此,应当着力加强行政争议的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和关口把控。在实施路径上,优化行政诉讼制度是前提,进而提升行政审判化解行政争议的质效;构建司法行政协调救济机制是关键,发挥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非诉解纷机制的独特优势,形成多元化解合力;完善诉源治理综合机制是保障,不断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以递进式行政争议分层过滤体系实现解纷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形成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最强合力。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多元共治 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裁决 司法行政 解纷机制 实施路径 非诉 分层过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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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社会中的健讼规制及其当代启示 被引量:2
13
作者 章光园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0年第8期140-152,共13页
健讼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很难得到官方认同。健讼一般包括诬告、缠讼、迭次诉讼、越级诉讼以及讼师唆讼,与现代社会中的滥诉具有高度相似性。健讼严重危及地方治理与社会稳定,官方不得不采取各种应对措施,包括加强法律规制、推行诉讼... 健讼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很难得到官方认同。健讼一般包括诬告、缠讼、迭次诉讼、越级诉讼以及讼师唆讼,与现代社会中的滥诉具有高度相似性。健讼严重危及地方治理与社会稳定,官方不得不采取各种应对措施,包括加强法律规制、推行诉讼分流以及充分发挥地方官员的主观能动性。虽然健讼规制的具体经验做法不可照搬照抄,但仍然对如何规制滥诉提供了很多启示,包括加大法律制裁力度、完善法律制度、推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及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健讼 滥诉 息讼 规制 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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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原抵押权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14
作者 章光园 陈子娟 《公民与法(综合版)》 2020年第2期33-34,共2页
李某和某银行因贷款产生纠纷,过了诉讼时效后,该银行又向李某催收贷款,李某在《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名确认,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在此种情况下,抵押权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贷款后无力还款被起诉2006年5月26日,被告李某向原告某银行申请... 李某和某银行因贷款产生纠纷,过了诉讼时效后,该银行又向李某催收贷款,李某在《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名确认,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在此种情况下,抵押权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贷款后无力还款被起诉2006年5月26日,被告李某向原告某银行申请贷款56万元。同年5月30日,双方签订《短期借款合同》。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抵押权人 时效期间 主债权 债务人 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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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修复资金和惩罚性赔偿金可公益信托监管使用 被引量:1
15
作者 胡淑珠 章光园 《人民司法》 2022年第14期54-57,共4页
[裁判要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请将生态环境修复资金和惩罚性赔偿金以公益信托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公益性环保社会组织代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的,人民法院经审核后应予支持。
关键词 惩罚性赔偿金 民事公益诉讼 起诉人 生态环境修复 公益信托 环保社会组织 裁判要旨 委托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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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中的灯塔
16
作者 章光园 曹永斌(图) 《人民司法》 2021年第12期16-17,共2页
江西是一个与法官特别结缘的地方,这片红土圣地先后走出了一大批优秀法官,有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严惩战争罪犯伸张正义的梅汝傲法官,有新时期司法体制改革的“燃灯者”邹碧华法官,还有一位就是本文的主人公,我的同事——胡国运法官。
关键词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司法体制改革 伸张正义 战争罪犯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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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未全面履行职责的认定
17
作者 蒋玲玲 章光园 楼赟 《人民司法》 2021年第11期4-7,共4页
【裁判要旨】国土资源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遭受破坏后的修复治理具有监督、管理义务,即使其已经针对涉案非法采矿行为采取了相关措施,但因未继续、全面地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矿山地质环境持续受到侵害的,仍应认定未完全履行... 【裁判要旨】国土资源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遭受破坏后的修复治理具有监督、管理义务,即使其已经针对涉案非法采矿行为采取了相关措施,但因未继续、全面地履行监管职责导致矿山地质环境持续受到侵害的,仍应认定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管理义务 国土资源局 矿山地质环境 裁判要旨 履行职责 修复治理 履行法定职责 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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