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共找到6篇文章
< 1 >
每页显示 20 50 100
电容补偿式轨道电路若干问题的研究 被引量:16
1
作者 赵会兵 章宇舟 汪希时 《铁道学报》 EI CAS CSCD 北大核心 1998年第4期77-81,共5页
基于均匀电容补偿与集中电容补偿之间等效关系的讨论,提出电容补偿式轨道电路一次参数的测试和计算方法,以及如何使用等效分析法进行电容补偿式轨道电路调整状态和分路状态的特性分析。
关键词 轨道电路 调整状态 分路状态 电容补偿式
下载PDF
丰沙大电化铁道轨道电路受干扰的测试与分析
2
作者 刘大可 章宇舟 《铁道通信信号》 1990年第8期6-8,共3页
关键词 轨道电路 干扰 测试 分析
下载PDF
是预约合同还是预售合同?
3
作者 章宇舟 《浙江人大》 2005年第11期59-59,共1页
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公司)和政府签定招商引资协议。约定开发公司在A市投资10亿元旅游项目的同时,出让周边的土地给开发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基于此,开发公司在2002年底至2003年初,为了解A市房地产市场,掌握行情,与一些个人(下... 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公司)和政府签定招商引资协议。约定开发公司在A市投资10亿元旅游项目的同时,出让周边的土地给开发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基于此,开发公司在2002年底至2003年初,为了解A市房地产市场,掌握行情,与一些个人(下称认购人)签订了一份协议。该协议中约定“认购人有意购买开发公司在某市拟开发的房产。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预约合同 预售合同 开发公司 买卖合同 房地产市场 不能履行 旅游项目 信赖利益 律师事务所 主要条款
原文传递
离婚后,按揭买的房该怎么分
4
作者 章宇舟 《浙江人大》 2004年第12期56-56,共1页
王平和孙丽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通过一年时间的了解,双方在1999年登记结婚,并在2000年生育一男孩。但是随着家庭琐事的增多,再加上王平经常失业,导致双方的隔阂越来越大,夫妻感情日渐破裂。2003年在双方分居二年后,女方孙丽诉到法院,... 王平和孙丽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通过一年时间的了解,双方在1999年登记结婚,并在2000年生育一男孩。但是随着家庭琐事的增多,再加上王平经常失业,导致双方的隔阂越来越大,夫妻感情日渐破裂。2003年在双方分居二年后,女方孙丽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且分割财产。对于其他财产,双方均无异议。就是对于他们共同居住的一套三居室的房子的分割,双方争议很大。原因是该套房子是在1998年由王平在婚前出资独立购买,但当时只是支付了三分之一的房款,剩余的房款向银行申请了10年按揭贷款。法庭上王平提出,该房产是他在婚前所买,属个人财产,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应归其个人所有。而孙丽在法庭上提出,该房产虽然是王平婚前购买,但是自结婚后由于王平工资收入不稳定,房子的按揭付款均由她独立支付。目前该房产尚未办理权证,所以该房屋的合法权利人应该是夫妻双方,而且儿子归她抚养,理应将房产分配给她,同时孙丽同意将首期房款补偿给王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夫妻感情 登记结婚 个人财产 家庭琐事 夫妻共同财产 存续期间 孙丽 权证 个人所有 柴立青
原文传递
她该不该得到赔偿
5
作者 章宇舟 《浙江人大》 2002年第8期49-49,共1页
王东和梁丽是某县东郊乡王庄村村民。两人是高中同学、高考落榜后双方建立恋爱关系。由于双方家境都十分困难,两人商定,让学习成绩好一点的王东继续参加高考复习,由梁丽外出打工,把赚得的钱资助王东继续学业。后王东考入北京的一所重点... 王东和梁丽是某县东郊乡王庄村村民。两人是高中同学、高考落榜后双方建立恋爱关系。由于双方家境都十分困难,两人商定,让学习成绩好一点的王东继续参加高考复习,由梁丽外出打工,把赚得的钱资助王东继续学业。后王东考入北京的一所重点大学,临走前,梁丽从外地赶来送王东,王东流着泪对梁丽说:"今生今世不忘你的恩情,一毕业就回来和你成婚"。4年中,梁丽在南方打工,省吃俭用,资助王东完成大学学业。4年后,王东毕业分配在北京的一个机关工作。但没多久,王东即提出要和梁丽分手,理由是双方由于文化、知识层次不同,恋爱时感情难以交流,结婚后的感情更难以沟通。梁丽听后痛苦万分,后经人提醒,便一纸诉状,将王东告到法院,要求王东返还求学时她资助他的生活费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王东 高考落榜 民事侵权行为 赔偿精神损失 毕业分配 东郊乡 精神损害赔偿 痛苦万分 学习成绩 恋爱关系
原文传递
悬赏广告 酬金算不算数
6
作者 章宇舟 《浙江人大》 2002年第5期47-47,共1页
2001年3月5日,张剑在某县丢失一个提包,内有现金10万元,各种票据等价款8万元。张剑发现钱物丢失后,立即到该县电视台和有线广播台连续播发寻物启事:谁拾到提包并归还失主,失主则付给拾到者1.5万元酬金以示谢意。两天后,拾包者王一平前... 2001年3月5日,张剑在某县丢失一个提包,内有现金10万元,各种票据等价款8万元。张剑发现钱物丢失后,立即到该县电视台和有线广播台连续播发寻物启事:谁拾到提包并归还失主,失主则付给拾到者1.5万元酬金以示谢意。两天后,拾包者王一平前往张剑指定的交物地点,准备将提包、钱物交付给张剑。在交付时,王一平提出张剑应按寻物启事的内容先偿付1.5万元酬金,然后他才能交付所拾之物。然而张剑却说当初播放寻物启事主要是为了尽快地找到失物,因此他不能根据寻物启示的内容,付给拾物者1.5万元的酬金,只能付给2000元酬金,以示感谢。双方因未达成一致意见,王一平遂拒绝交付拾得物。后张剑请有关部门出面做协调工作,并同意支付1万元酬金,王一平仍坚持应实现寻物启示许诺的1.5万元,否则不交钱物。张剑被迫向法院起诉,要求王一平交付拾得物。法院在审理本案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拾得物 张剑 单独行为说 契约说 民法通则 完成行为 遗失物 律师事务所 天后 认定问题
原文传递
上一页 1 下一页 到第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