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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界分视域下合同诈骗罪认定的体系性反思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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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章阳标 《西部法学评论》 2024年第1期14-32,共19页
司法实务中,入罪扩大化、欺骗行为的体系位置被忽视、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混乱是合同诈骗罪认定的主要问题。刑民界分视域下的综合判断说可以为合理界定合同诈骗罪提供正确的视角。欺骗行为的规范本质是对重大事实进行欺骗;非法占有目... 司法实务中,入罪扩大化、欺骗行为的体系位置被忽视、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混乱是合同诈骗罪认定的主要问题。刑民界分视域下的综合判断说可以为合理界定合同诈骗罪提供正确的视角。欺骗行为的规范本质是对重大事实进行欺骗;非法占有目的的实质内核是造成财产损失。应在限缩合同诈骗成立范围的大基调下对该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实质判断。不具有民事欺诈外观、对价值判断进行欺骗、对非重大事实进行欺骗均不属于合同诈骗罪的欺骗行为,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财产损失尚未陷入高度风险之中或已经陷入高度风险之中但未现实化,不能肯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存在,应认定为民事欺诈。只有同时符合主客观要件的行为,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民界分 合同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 欺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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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中"重大损失"的体系定位、实务考察与标准重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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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晓红 章阳标 《刑法论丛》 2022年第4期305-335,共31页
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骗取贷款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删除,"重大损失"便成为该罪亟须厘清的个罪要素.由于客观处罚条件说、情节要素说均存在缺陷,应将"重大损失"的体系定位归属于构成要件结果要素,... 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骗取贷款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删除,"重大损失"便成为该罪亟须厘清的个罪要素.由于客观处罚条件说、情节要素说均存在缺陷,应将"重大损失"的体系定位归属于构成要件结果要素,这既符合我国的处罚模式,也与当前刑法规定和该罪的保护法益相匹配.不管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前,抑或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忽视"重大损失"的体系定位、未结合保护法益认定"重大损失""重大损失"时间节点认定存在偏差是司法实务的困境所在.应严格遵循《追诉标准(二)》第22条的规定,避免将数额论作为认定该罪的条件.同时,应结合信贷资金安全这一保护法益的认定层次具体规范适用"重大损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重大损失 体系定位 保护法益 限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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