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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乡村卫生室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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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符琴玉 覃远春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23年第19期183-185,共3页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医疗机构作为公共场所也成为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乡村卫生室是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关键,相较一般医疗机构具有特殊性,其安全保障...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了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医疗机构作为公共场所也成为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乡村卫生室是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关键,相较一般医疗机构具有特殊性,其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包括防止遭受卫生室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防止遭受第三人侵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明确乡村卫生室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同时,要把握乡村卫生室安全保障义务的限度,考虑当事人是否尽到其应尽的义务以及乡村卫生室对于危险的可控性,在管理及运作中兼顾各方权益,促进乡村社会和谐发展。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医疗机构 乡村卫生室 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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