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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个体运输户私卖承运货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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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管标铃
商远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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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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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中国检察官》
1999年第4期64-6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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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案情] 艾某,男,43,岁,个体运输户。1998年10月23日,艾某受广平县企业局外贸加工厂(国有企业)委托将一批价值187500元的“乌枣”运往广州银锋有限公司,艾在外贸加工厂的货物调拨单上签字后,将“乌枣”装车运出。因此前外贸加工厂欠艾2万元运费的纠纷尚未解决,艾便产生了将货物卖掉扣留运费的念头,遂将“乌枣”卖给了广东省中山市干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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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个体运输户
承运货物
加工厂
非法占有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占罪
县人民检察院
贪污罪
乌枣
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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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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