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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协定中缔约国联合解释机制对仲裁庭约束力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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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管洁泉 《北京仲裁》 2019年第4期196-213,共18页
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由于部分投资协定的规定有很大的解释空间,若完全由仲裁庭进行解释,可能会产生一系列问题,影响仲裁庭的公信力。而缔约国联合解释在国际法上一直以来都被认为有权解释,其重要性将日渐突出。本文将针对投资协定中约定... 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由于部分投资协定的规定有很大的解释空间,若完全由仲裁庭进行解释,可能会产生一系列问题,影响仲裁庭的公信力。而缔约国联合解释在国际法上一直以来都被认为有权解释,其重要性将日渐突出。本文将针对投资协定中约定的联合解释对仲裁庭之约束力展开探讨。通过总结相关案例可以发现,当投资协定中约定可以联合解释时,大部分仲裁庭会直接认可联合解释的约束力,但小部分仲裁庭并不予以直接认可,而会另外分析如下几个因素:"联合解释是否构成对国际法强行法或习惯国际法之违反;缔约国解释是否构成对条约的修订;缔约国联合解释是否损害了投资者利益;以及缔约国联合解释是否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基于上述分析,本文建议中国日后签订投资协定时,应当加入"联合解释对仲裁庭有约束力"的措辞,同时尽量在争端发生之前就协定约定模糊的问题发布联合解释,并且避免用协定修订的正式格式发布联合解释。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投资协定 缔约国联合解释 国际投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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