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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关于对贪污贿赂犯罪刑罚策略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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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管祖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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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1994年第1期26-28,22,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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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刑法对犯罪不仅应当具有强大的震慑力,而且应当具有敦促犯罪分子悔罪自新争取从宽处理的强大的感召力。我国刑法贯彻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实行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罚适用原则,对于启发、敦促犯罪分子认罪、悔罪走从宽处理的道路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贪污贿赂犯罪与杀人、强奸等刑事犯罪相比具有其不同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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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贪污贿赂犯罪
犯罪分子
感召力
犯罪事实
投案自首
我国刑法
赃款赃物
悔罪
刑事犯罪
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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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24.392
[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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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对贪污贿赂犯罪适用附加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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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管祖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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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大连市人民检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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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2年第5期22-2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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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刑法规定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附加刑,对于那些出于贪利心理,以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和侵吞公私财物的贪污贿赂犯罪具有针对性和独到的防范作用.但是,司法实践中却很少对贪污贿赂犯罪适用附加刑.这种情况的存在,主要的原因在于我国的刑事立法中对贪污贿赂犯罪附加刑的适用规定存在着某些不足. 1.对某些贪污贿赂犯罪没有规定适用附加刑.我国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除了对罪当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贪污贿赂犯罪,可以或并处没收财产附加刑之外,对其他贪污贿赂罪则没有适用附加刑的规定;对于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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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附加刑
贪污贿赂犯罪
政治权利
犯罪规定
被告人
没收财产
贪污贿赂罪
补充规定
无期徒刑
我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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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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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对缓刑适用条件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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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管祖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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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法学杂志》
北大核心
1991年第3期44-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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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但是,本文认为,我国现行的缓刑制度,适用条件绝对,有一定局限性。理由是: 1.不利于适应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国目前的改革是在探索中前进,人们在改革实践中难免有失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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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适用条件
缓刑制度
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
犯罪分子
经济体制改革
改革实践
犯罪情节
危害社会
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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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0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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