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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名人工智能机器人的法律责任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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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约翰.弗兰克.韦弗
郑志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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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美国新罕布什尔州McLane Middleton律师事务所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人工智能法律研究院自动驾驶法律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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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财经法学》
2019年第1期140-160,共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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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2017年司法部青年项目"自动驾驶汽车的私法挑战与应对研究"(项目批准号:17SFB3031)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人文社会科学2017年研究项目"积极推动‘互联网+'行动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17SKG005)
2018年工信部工业和信息化法治战略与管理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一般项目"人工智能与社会立法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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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摘
人工智能能够在独立于人类干预的情况下自主做出决定,由此对现行以人类行为和决定为中心构建的责任制度提出了挑战。对于人工智能引发的事故,需要区分主要目的是为了给人类提供便利的人工智能与主要目的是为了提升人类工作表现的人工智能,人类仅对后者承担监督职责。如果监督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其他与人工智能交互的人也不是损害发生的原因,同时人工智能产品也不存在缺陷,那么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让其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是最好的选择。通过建立保险或储备金制度,让人工智能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事故发生的真实原因,同时有助于鼓励制造商革新人工智能技术、保护消费者和充分及时地救济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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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工智能
法律责任
保险
储备金
人工智能外科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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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liability
insurance
reserve of fund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surge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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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D913
[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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