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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贪污贿赂司法解释对罪刑法定原则的重申与背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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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纪冬雨 纪康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6年第4期22-27,共6页
司法解释如何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指导下对立法者原意进行解读,一直以来就存在很大争议,新出台的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也不例外。《解释》对于贪腐类犯罪情节加数额的规定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对于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要求,明确了刑法修改之后的一... 司法解释如何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指导下对立法者原意进行解读,一直以来就存在很大争议,新出台的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也不例外。《解释》对于贪腐类犯罪情节加数额的规定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对于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要求,明确了刑法修改之后的一些争议问题。但从体系解释的角度上来说,贪污贿赂一章的犯罪内部以及贪污贿赂与其他财产犯罪之间都存在对接上的障碍。另外,模糊性用语的出现,也给司法解释的适用带来了很大的难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罪刑法定 司法解释 贪污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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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换商家收款二维码型取财之定性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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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纪冬雨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年第1期99-103,共5页
随着移动终端和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扫码支付因其快捷、便利的特点为越来越多的商家所青睐,但同时也催生了新型的犯罪手段。"偷换二维码"案中,商家是被害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债权是犯罪对象。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偷... 随着移动终端和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扫码支付因其快捷、便利的特点为越来越多的商家所青睐,但同时也催生了新型的犯罪手段。"偷换二维码"案中,商家是被害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债权是犯罪对象。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偷换商家收款二维码,截取顾客向商家支付的账款,对商家而言具有秘密性,且完全违反了商家的意志,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由于账户余额具有即时债权的特点,所以当钱款进入行为人账户时,是盗窃既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偷换二维码 移动支付 诈骗罪 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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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终身监禁的法律定位与司法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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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纪冬雨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017年第1期124-128,共5页
终身监禁制度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一项重要内容。终身监禁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并非新的刑罚种类,而是一种执行措施,是依附于死缓和无期徒刑而存在的下位概念。终身监禁新规可以有条件地逆向适用于旧贪贿案件;终身监禁在死缓执行期... 终身监禁制度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一项重要内容。终身监禁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并非新的刑罚种类,而是一种执行措施,是依附于死缓和无期徒刑而存在的下位概念。终身监禁新规可以有条件地逆向适用于旧贪贿案件;终身监禁在死缓执行期间若有重大立功可适用减刑,在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即使存在重大立功,亦不构成减刑的因由。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九)》 终身监禁 法律定位 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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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的正当化根据与法律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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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纪冬雨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17年第1期68-72,共5页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实现了预备行为实行化,将刑法对法益的保护再一次前移到准备活动阶段,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具有正当性。在法律适用中,应当将主观上具有政治性目的作为成立本罪的核心要素;该罪既包括为自己...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实现了预备行为实行化,将刑法对法益的保护再一次前移到准备活动阶段,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具有正当性。在法律适用中,应当将主观上具有政治性目的作为成立本罪的核心要素;该罪既包括为自己也包括为他人将来实施恐怖活动进行准备;应当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其他类似罪名,避免扩大化适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预备行为实行化 正当化根据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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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他人信用卡开卡邮件并激活使用行为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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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纪冬雨 《西部经济管理论坛》 2017年第2期92-96,共5页
窃取他人信用卡开卡邮件并激活使用行为的定性问题,在风险社会的语境下不能一概而论,理应遵从刑法机能主义,考察影响结果的核心要素。若银行在设置卡的有效使用流程时具有过错,譬如,在设置开通方式过于简单、银行工作人员在审核时存在... 窃取他人信用卡开卡邮件并激活使用行为的定性问题,在风险社会的语境下不能一概而论,理应遵从刑法机能主义,考察影响结果的核心要素。若银行在设置卡的有效使用流程时具有过错,譬如,在设置开通方式过于简单、银行工作人员在审核时存在过错的情况下,那么,窃取他人信用卡开卡邮件并激活使用行为造成卡内资金损失的,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认定;倘若银行已经充分谨慎,因信用卡申领人在申领与激活过程中存在不当操作,致使卡内资金损失的,则应以盗窃罪论处。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盗窃信用卡 激活并使用 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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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适用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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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纪冬雨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年第2期41-45,共5页
2016年12月26日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对有效打击犯罪、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该解释也存在一定瑕疵:行为犯与结果犯并行模式缺乏上位... 2016年12月26日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对有效打击犯罪、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该解释也存在一定瑕疵:行为犯与结果犯并行模式缺乏上位法依据;混淆了污染环境罪与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有类推适用之嫌。立法或司法上应尽快予以澄清与释明,以便更好地发挥打击犯罪、保护环境的效用。 展开更多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司法解释 法律适用 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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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偷换商家收款二维码型取财行为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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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纪冬雨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第3期100-103,共4页
随着移动终端和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扫码支付因其快捷、便利的特点为越来越多的商家所青睐,也同时催生了新型的犯罪手段。"偷换二维码"案中,商家是被害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债权是犯罪对象。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偷换商家收款... 随着移动终端和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扫码支付因其快捷、便利的特点为越来越多的商家所青睐,也同时催生了新型的犯罪手段。"偷换二维码"案中,商家是被害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债权是犯罪对象。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偷换商家收款二维码,截取顾客向商家支付的账款,对商家而言具有秘密性,且完全违反了商家的意志,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而不构成诈骗罪。由于账户余额具有即时债权的特点,所以当钱款进入行为人账户时是盗窃既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偷换二维码 移动支付 诈骗罪 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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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疑难问题探析——以《刑法修正案(九)》第35条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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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纪冬雨 《山东工会论坛》 2017年第2期65-69,共5页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虚假诉讼罪在司法适用中有若干难题有待厘清与阐明。虚假诉讼与诉讼诈骗、恶意诉讼等概念在外延上并不完全重合,该罪的成立要求客观上实施了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且对妨害司法秩序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后...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虚假诉讼罪在司法适用中有若干难题有待厘清与阐明。虚假诉讼与诉讼诈骗、恶意诉讼等概念在外延上并不完全重合,该罪的成立要求客观上实施了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且对妨害司法秩序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亦有程度要求。此外,本罪多数情况下可能与诈骗罪发生想象竞合,共犯问题亦会对罪名的最终认定产生影响。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虚假诉讼罪 司法认定 竞合问题 共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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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中立帮助行为的归责研究——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
9
作者 纪冬雨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7年第1期45-50,共6页
网络犯罪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具有双重属性,他既为合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提供平台,但同时也为色情、传播盗版、欺诈、非法集资等网络犯罪提供了帮助。无论是根据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还是共犯理论都难以对这种行为进行非难。《刑法修正... 网络犯罪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具有双重属性,他既为合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提供平台,但同时也为色情、传播盗版、欺诈、非法集资等网络犯罪提供了帮助。无论是根据传统的因果关系理论还是共犯理论都难以对这种行为进行非难。《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则为此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案,实现了刑法前后体系的均衡和刑罚适用的平衡。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中立帮助行为 刑法修正案(九) 归责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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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若干问题研究——以福喜事件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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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纪冬雨 《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7年第3期11-14,共4页
行政犯的成立要求"二次违法",即首先违反相关的行政法规或者经济法规,然后又具备了法益侵害性而纳入刑事法的评价范畴。这个过程中,不以行政法规中出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款为必要条件。如何实现行政... 行政犯的成立要求"二次违法",即首先违反相关的行政法规或者经济法规,然后又具备了法益侵害性而纳入刑事法的评价范畴。这个过程中,不以行政法规中出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款为必要条件。如何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对接,涉及到刑法理念与刑法解释方法的问题。特别是在国家刑事政策和行政管理目的容易随着时代的改变而改变的情况下,只有贯彻实质解释论,才能明确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案件的法益侵害性与对公众的威胁性之间的区别,避免刑事立法的情绪化,为司法提供正确的导向。 展开更多
关键词 福喜 实质解释 行政犯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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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换商家收款二维码型取财之定性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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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纪冬雨 《党政干部学刊》 2017年第5期27-30,共4页
随着移动终端和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扫码支付因其快捷、便利的特点为越来越多的商家所青睐,也同时催生了新型的犯罪手段。“偷换二维码”案中,商家是被害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债权是犯罪对象。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偷换商家... 随着移动终端和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扫码支付因其快捷、便利的特点为越来越多的商家所青睐,也同时催生了新型的犯罪手段。“偷换二维码”案中,商家是被害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债权是犯罪对象。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偷换商家收款二维码,截取顾客向商家支付的账款,对商家而言具有秘密性,且完全违反了商家的意志,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诈骗罪。由于账户余额具有即时债权的特点,所以当钱款进入行为人账户时,是盗窃既遂。 展开更多
关键词 二维码 移动支付 诈骗罪 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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