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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认定的标准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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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经亚龙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第6期38-48,共11页
行政公益诉讼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没有确立相应的理论标准,规范中也未明确规定,实践中也缺少相对统一的做法,这就导致行政公益诉讼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事实上处于一种制度边缘化的存在,不能发挥核心作用。理论上,行政... 行政公益诉讼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没有确立相应的理论标准,规范中也未明确规定,实践中也缺少相对统一的做法,这就导致行政公益诉讼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定,事实上处于一种制度边缘化的存在,不能发挥核心作用。理论上,行政公益诉讼中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认定的标准包括明确价值和受众的导向,需具有“行政性”特征,具有可诉性,并且要考虑地域和层级间对“公益”判断的差异。理论标准导入规范的过程中,要注意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分性。国家利益以国家意志和发展需要为导向,处于动态变化的过程,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重大政策性文件加以确定;而社会公共利益则应处于开放状态,除部分列举外,考虑到地方公益的差异,宜将判断的权限下放至行政公益诉讼各参与主体,最终由法院在各方意见基础上加以判断裁决。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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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之界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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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经亚龙 江利红 《行政与法》 2020年第5期108-120,共13页
实践中对于非婚生育是否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存在争议,而争议的背后是社会伦理道德、规范解读和理论适用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非婚生育社会抚养费在行政收费原理下应围绕国家主体以概括量化的数字形式确定范围,避免婚姻状态对费... 实践中对于非婚生育是否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存在争议,而争议的背后是社会伦理道德、规范解读和理论适用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非婚生育社会抚养费在行政收费原理下应围绕国家主体以概括量化的数字形式确定范围,避免婚姻状态对费用征收范围界定产生的影响。同时,在规范视角下,法律规定的“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属于强制性义务,但不宜解读为禁止非婚生育行为。婚生与非婚生育本质上同属于生育行为,在同一体系内应当保证费用征收的同一性。因此,必须基于理论和规范的分析,方可界定非婚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范围。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非婚生育 社会抚养费 行政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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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设立行政收费范围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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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经亚龙 《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21年第1期25-36,共12页
地方设立行政收费范围,存在设立内容范围与设立权限范围,混乱的问题。从行政收费论的角度出发,地方设立行政收费应基于以服务为目的的补偿和以管理为目的的引导要素,充分考虑合法性原则,兼顾地方特殊情形。补偿和引导收费的具体内容都... 地方设立行政收费范围,存在设立内容范围与设立权限范围,混乱的问题。从行政收费论的角度出发,地方设立行政收费应基于以服务为目的的补偿和以管理为目的的引导要素,充分考虑合法性原则,兼顾地方特殊情形。补偿和引导收费的具体内容都不宜过度描述,地方设立补偿类收费重在程序控制,引导类收费的内容可以参照《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而地方设立的权限应归属于省级地方性法规、规章与人大的决定。借鉴许可、处罚和强制三部法律的立法经验,地方设立行政收费范围的法律条文,采用“设立权限+设立内容”的模式,服务目的产生的补偿收费,由省级地方性法规、规章或人大决定进行设立;管理目的产生的引导收费,则由省级地方性法规设立。 展开更多
关键词 行政收费 设立内容 设立权限 范围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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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众食品安全信心——食品安全问题的民意诉求与立法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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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经亚龙 《改革与开放》 2015年第22期84-85,87,共3页
"三聚氰胺"事件极大程度上促使了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诞生。根据这一部《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国家确立了国务院在食品安全领域的领导和统筹地位,并于2010年初成立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一... "三聚氰胺"事件极大程度上促使了2009年《食品安全法》的诞生。根据这一部《食品安全法》的精神,国家确立了国务院在食品安全领域的领导和统筹地位,并于2010年初成立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一系列措施让我们国家从2009年开始没有再出现类似"三聚氰胺"问题的重大恶性食品安全事件。但值得注意的是,食品安全问题仍然困扰着民众的正常生活。2014年,我国开始酝酿新的《食品安全法》。仅隔5年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再次修改,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面临重要挑战。 展开更多
关键词 食品安全 民众信心 完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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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授权内容的检视——《律师法》第46条的重构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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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经亚龙 《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3期67-76,共10页
律师协会是"自律"和法律授权结合的组织。《律师法》第43条表明,律师协会是"自律性组织",并在第46条为律师协会设定职责,但却没有明确标识《律师法》第46条职责中,法律授权和"自律"的界限。这就导致司法... 律师协会是"自律"和法律授权结合的组织。《律师法》第43条表明,律师协会是"自律性组织",并在第46条为律师协会设定职责,但却没有明确标识《律师法》第46条职责中,法律授权和"自律"的界限。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律师协会的法律授权缺乏合法性、合理性基础。通过检视律师协会的授权内容,《律师法》第46条应当按照行业"自律"范畴和法律授权两种职责类型进行划分,而授权内容应当包括实习考核、制定行业惩戒规则和实施惩戒行为。基于此,律师协会才能实现法治基础上的自治,律师行业的发展也将更加健康成熟。 展开更多
关键词 律师协会 法律授权 自律 职责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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